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李文棠,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艺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丽萍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436,564,540.79 | 398,078,679.29 | 9.67 |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元) | -411,775,840.83 | -354,059,402.36 | 16.30 |
每股净资产(元) | -1.862 | -1.601 | 16.30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5,873,236.55 | -151.35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03 | -151.35 | |
报告期 (7-9月)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净利润(元) | -44,788,365.18 | -57,716,438.47 | 68.56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203 | -0.112 | 68.5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 - | -0.247 | -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203 | -0.112 | 68.56 |
净资产收益率(%) | 10.88 | 14.02 | 减少143.29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 10.54 | 13.28 | 减少142.63个百分点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1-9月) (元)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1,521,979.82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40,000.00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3,418,508.52 |
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 | 1,488,501.35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 -319,472.70 |
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693,770.92 |
所得税影响数 | -5,704.54 |
少数股东权益 | 24,397.53 |
合计 | -3,018,995.78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16,822 | |
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上海远卫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1,2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李伟 | 1,006,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高文胜 | 8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张天媛 | 793,800 | 人民币普通股 |
浙江省水力水电勘测设计院 | 7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李梅 | 613,800 | 人民币普通股 |
钱俊 | 593,600 | 人民币普通股 |
陆玉芝 | 5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杨慧卿 | 547,9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上海东之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 524,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796.04%,主要系本期子公司北京景枫立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增加所致。
2、应收帐款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52.02%,主要系本期子公司四川盛裕种业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减少所致;
3、预付款项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44.28%,主要系本期子公司北京景枫立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付款项减少所致;
4、其他应收款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52.26%,主要系本期母公司及子公司北京景枫立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增加所致;
5、其他流动资产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100%,主要系本期子公司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流动资产减少所致;
6、在建工程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441.24%,主要系本期子公司北京景枫立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建工程增加所致;
7、长期待摊费用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66.29%,主要系本期摊销所致;
8、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220.32%,主要系本期子公司四川盛裕种业有限公司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所致;
9、应付票据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50.39%元,主要系本期子公司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票据减少所致;
10、预收账款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34.26%,主要系本期子公司四川盛裕种业有限公司预收账款增加所致;
11、应交税费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82.50%元,主要系本期缴纳各项税费所致;
12、其他应付款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84.08%,主要系本期母公司其他应付款增加所致;
13、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数减少61.81%,主要系本期福清市天香畜牧养殖发展有限公司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及子公司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盛裕种业有限公司收入减少所致;
14、营业税金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数减少49.99%元,主要系本期福清市天香畜牧养殖发展有限公司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及子公司厦门天香置业有限公司本期营业税金发生额减少所致;
15、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数增加420.92%,主要系本期计提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增加所致;
16、资产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数增加91.40%,主要系本期坏帐准备计提数增加所致;
17、投资收益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数减少150.81%元,主要系本期未发生股权转让收益所致;
18、营业外收入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数增加30.81%,主要系本期母公司冲回部分已计提的对逾期贷款担保连带责任可能产生的损失所致;
19、营业外支出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数增加1,203.56%元,主要系本期子公司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损失增加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我司一案。2005年3月18日,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工投”)为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国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的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此,2005年1月、3月,高扬瑜先生和我司先后与上海工投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承诺一旦发生上海工投履行保证义务,反担保人共同向上海工投承担反担保责任。后因华通国际未按约还款而涉讼,上海工投依据判决代华通国际偿还了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截至2006年11月16日的欠息人民币2,494,961.25元及诉讼费、保全费人民币372,478.62元。嗣后,因高扬瑜先生与我司未承担反担保责任,上海工投于2007年6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7年8月7日调解如下:1、高扬瑜先生与我司同意对上海工投代华通国际向兴业银行偿还的借款及欠息、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高扬瑜先生与我司同意共同向上海工投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75万元;3、高扬瑜先生与我司同意于2007年8月16日之前向上海工投归还上述两项款项;4、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637.20元,减半为人民币124,318.60元,由高扬瑜先生与我司共同负担,应于2007年8月16日之前向上海工投支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1日向我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我司立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上海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0元、截至2006年11月16日的欠息人民币2,494,961.25元及诉讼费、保全费人民币372,478.62元、违约金人民币1,750,0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318.6元、执行费人民币106,644.96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华通国际现仍与上海工投商谈还款具体时间,并承诺全部由其负责偿还,不会由我司承担损失。
2、(2007)榕民初字第159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诉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香实业”)和我司一案,法院于2007年5月23日判决如下:1、被告天香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款本金16,344,193.00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暂计至2007年3月6日为274,809.74元,2007年3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和人民银行规定计算);2、我司应对天香实业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我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天香实业追偿;4、本案件受理费93,105.00元及诉讼保全费84,030.00元均由天香实业负担。
3、福州市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原名为“福州市轻工业局”)诉我司一案。1993年9月16日,原福州日用化工厂向福州市财政局借技改资金1900万元,1995年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行使福州市财政局原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该1900万元的国有产权相应的划转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1996年6月26日,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其对福州市轻工业系统的6102万元债权划归福州市轻工业局,由福州市轻工业局作为国有授权单位行使相应的权利,其中包括对福州日用化工厂的1900万元债权。据此,福州市轻工业局福州日用化工厂于1996年7月30日就上述借款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该借款由福州日用化工厂在1998年12月25日向福州市轻工业局还清,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一,逾期还款则按月息千分之二计息。1998年我司兼并原福州日用化工厂,根据我司与原福州日用化工厂签订的兼并合同,约定:我司以承担债务的方式兼并福州日用化工厂。之后,原告与我司就兼并后福州日用化工厂向原告借款1900万元的还款事宜于1998年11月12日签订一份《还款合同书》,按《还款合同书》约定:我司的欠款金额为1940万元,我司应从1999年第二季度开始分5期归还所欠借款,若逾期不按时还款,收取年1.2%的资金占用费。《还款合同书》生效后,我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此案将于2007年10月31日开庭。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持有对象名称 | 初始投资金额 (元) | 持股数量(股) | 占该公司股权比例(%) | 期末账面价值 (元)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5,000,000.00 | 30,000,000.00 | 3.30 | 45,000,000.00 |
小计 | 45,000,000.00 | 30,000,000.00 | - | 45,000,000.00 |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棠
200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