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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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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7版: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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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居间人遭遇监管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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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居间人遭遇监管严律
    2007年11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监管部门对辖区各期货公司在加强居间人的管理上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资料图
      ⊙本报记者 黄嵘

      

      近期,一些期货公司陆续收到相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居间人管理的通知》,期货居间人将面对更为严格的监管,而据了解,居间人管理情况将可能作为考核期货公司内控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之一。有关人士就此表示,在期货行业不断壮大和扩容的同时,针对该行业的监管也正在不断完善。

      据介绍,该《通知》下发的背景主要是因为近期一些证监局收到多起关于某些期货公司在外地设立非法经营网点的投诉。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初步调查了解,这些举报涉及的非法营业网点多数是由居间人违反规定擅自设立。但是监管部门认为,这些非法行为与个别期货经纪公司片面追求业务发展,放松对居间人管理、返佣金政策客观上鼓励纵容居间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脱不了关系。

      据业内人士介绍,所谓的“非法经营网点”,主要是指一些期货公司由于无能力在其他地方开设营业部,便通过异地的居间人去开展这些地方的业务。这些居间人其实不是期货公司的员工,但他们在异地开展业务时却使用印有这些期货公司抬头的名片,让投资者误认为其是期货公司员工。有的居间人甚至就在异地租用办公场所,挂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的牌子,为异地客户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

      “为了防范风险,期货营业部都同期货公司的净资本挂钩,因此这种私自租用场地的非法营业部将会给客户带来非常大的风险。”一上海的期货公司人士解释道。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期货公司营业网点的设立必须满足的风险监管指标为“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又据上述人士介绍,虽然目前对于“非法经营场所”还未有正式的界定,但行业的基本标准大概为:4个以上的客户聚集在一个居间人租用的办公场所。

      另据介绍,为了杜绝非法经营网点现象的继续发生,监管部门对辖区各期货公司在加强居间人的管理上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如:要求各期货公司在《期货居间协议书》中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居间人不得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不得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各公司应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注明同业公会与公司的网站和投诉电话,并在公司网站上公示经纪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自觉接受期货投资者的监督;各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居间人管理制度,完善对居间人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各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须及时上报相关的监管机构备案。

      此外,在今后针对期货公司的监管中,还可能将把居间人管理情况作为考核公司内控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之一,若公司因对居间人管理不力而造成违法违规或投诉举报的,相关的监管部门将可能视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高官谈话、下发整改通知书、限制业务等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