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财经要闻
  • 3:焦点
  • 4:特别报道
  • 5:观点·评论
  • 6:时事·国内
  • 7:时事·海外
  • 8:时事·天下
  • A1:市 场
  • A2:股市
  • A3:基金
  • A4:金融
  • A5:金融·机构
  • A6:货币·债券
  • A7:期货
  • A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B1:公 司
  • B2:上市公司
  • B3:中小企业板
  • B4:海外上市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产业调查
  • B7:广告
  • B8:人物
  • C1:理财
  • C2:谈股论金
  • C3:个股查参厅
  • C4:股金在线
  • C5:应时数据
  • C6:机构视点
  • C7:高手博客
  • C8:钱沿周刊
  • D1:披 露
  • D2:信息大全
  • D3:信息大全
  • D4:环球财讯
  • D6:信息披露
  • D7:信息披露
  • D8:广告
  • D9:信息披露
  • D10:信息披露
  • D11:信息披露
  • D12:信息披露
  • D13:信息披露
  • D14:信息披露
  • D15:信息披露
  • D16:信息披露
  • D17:信息披露
  • D18:信息披露
  • D19:信息披露
  • D20:信息披露
  • D21:信息披露
  • D22:信息披露
  • D23:信息披露
  • D24:信息披露
  •  
      2007 年 11 月 1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5版:观点·评论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5版:观点·评论
    理性投资长期收益
    比非理性要更好
    设置最高罚款将削弱治污力度
    调控房价重在加大市场的有效供给
    全球金融市场陷入“无序调整”与“有序波动”困境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亟待调整制度安排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设置最高罚款将削弱治污力度
    2007年11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设置最高罚款

      将削弱治污力度        

            

      ⊙刘玲

      

      由环保总局拟定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这个条例的即将出台,也意味着全国将改变没有国家层面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现状。《条例》提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但这一《条例》并没有人们所关注的污染赔偿的有关内容。

      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很少对最高罚款上限作出明确规定,此举意在增加违法者的经济成本和心理成本,从而,提高威慑力,迫使公民和企业严重遵守法律。比如,美国根据《综合犯罪控制法》起草的《判决指南》规定,造成水体污染、大气污染、有毒废物处置等7个方面的环境犯罪的等级及其刑事责任,可以处以每天2万5千美元(1997年1月30日后又改为2.75万美元)的罚金,这种罚金根据违法天数而定,并没有最高限制。除了罚款还有更严厉的监禁处罚,最高是违法一天判一年监禁,对再犯者还将加重处罚。这种严厉的惩罚是企业严格守法,加大投资极力避免污染环境的重要原因。

      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对罚款上限规定得非常清楚。《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最高处罚限额为20万元,《水污染防治法》的最高处罚额为100万元。《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直接损失2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按照直接损失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这种法律规定本身就存在着过于“宽容”的弊端:依照谁污染谁赔偿的国际立法惯例,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污染事件,不仅应该由相关责任者承担全部损失,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而我们的相关法律只对肇事单位按照所造成损失的20%或30%比例给予罚款,并且,进一步设置了一个“20万元”和“100万元”的上限,这意味着,一个企业因污染环境造成333万元的损失和造成30亿元损失,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上限是相同的。其威慑力的降低不言而喻。

      更重要的是,《征求意见稿》没有人们所关注的污染赔偿的相关内容。这将进一步降低法律的威慑力。在世界发达国家,污染环境的企业或个人随时可以被民众告上法庭,一旦污染事实被核实,相关企业或个人将被判处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这一方面对污染环境的企业或个人构成了巨大威慑力,另一方面也间接鼓励公众以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民众的依法维权能够产生出比我们的行政处罚更强大的震慑力,迫使企业面对不堪重负的高昂成本,不得不严格遵守法律,不敢轻易逾越雷池。

      在我国污染治理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在地方环保部门受制于当地政府权力制约的情况下,尤其是在个别环保部门与排污企业搞内部交易的情况下,赋予饱受污染伤害的民众依法索赔的权利,为其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支持,将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