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原交大昆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修改的提案:
二、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和地点:
本次临时股东会于2007年10月31日上午9:00在中国云南省昆明市本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
2、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3、召集人和主持人
本次临时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高明辉先生主持,公司的股东、股东代表、董事会秘书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交易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临时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7年9月28日。截至2007年10月11日下午5:30,以书面函告回复本公司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3,697,13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8.39%;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年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5,324,097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4.24%;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5,324,097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4.24%。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逐项进行表决:
1、审议股东提案—取消公司2007年6月29日召开的2006年股东年会批准的截止2006年12月31日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125,324,097股,占本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A股赞成120,007,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H股赞成5,316,697股,反对0股,弃权0股
2、批准阎世文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任期(本届任期至2008年10月31日)一致;阎世文先生监事津贴自本次临时股东会议批准之日起按月发放,标准按照2007年3月23日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批准的2000元/月(税后)监事津贴标准执行。
同意125,324,097股,占本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A股赞成120,007,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H股赞成5,316,697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年会,并由该所刘和毕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原交大昆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
3、法律意见书。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 A股600806 证券简称:昆明机床 公告编号:临2007-046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与沈阳机床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进出口公司)签署销售合同:由本公司向进出口公司销售本公司机床产品。
2、该合同是按正常商业条款在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的,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均无不良影响;
本公司在昆明与进出口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该合同内容为本公司向进出口公司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数控落地式铣镗床TK6916及数控回转工作台各一台,销售价格合计人民币9,663,200元;我公司主营设计开发、生产及销售机床,该机器属公司正常经营产品销售。
本公司在收到该合同价格的95%后发货;5% 的剩余价款应在机床安装调式后10内收取。
进出口公司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机集团”)之下属全资子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营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国内一般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和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
沈机集团现持有本公司25.08%股份,为本公司现时的最大股东,根据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規則(“上市规则”)第14A.11条和14A.13条,沈机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士,本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项日常关联交易根据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14A.32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10.2.4之规定属于须予披露之关联交易。
本关联交易是按正常商业条款在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的,销售价格由双方按公平原则磋商而厘定,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本项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没有不良影响,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是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达成的,销售价格由双方按公平原则磋商而厘定,符合本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