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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市场是有形的市场,是各种产权尤其是非证券化产权的整体或部分转让交易的场所,其建立之初主要是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服务的。1997年前后,成都、乐山、武汉、淄博等地的柜台产权市场和部分产权交易所从事过场外交易性质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拆细交易和权证交易,1998年因管理层发文将股权拆细交易和权证交易视为“非法交易”而停止。2000年,许多地方出现了恢复、规范、重建产权交易所的大胆探索,包括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2003年12月18日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上海产权交易所合并组建成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预示了我国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趋势。
但是目前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仍显得滞后。首先面对的难题是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尚难确定。产权交易的政策性非常强,需要政府从政策上、法律上给予其明确的定义。但至今还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全国性的产权交易法律和法规。部分地区不顾实际情况盲目设立市场,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产权交易行业在整体上处于无序发展的状态。
另外,产权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太低。1998年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下发以后,证监会对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的产权交易做出了“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的规定。因为交易产品(股权、产权等)的非标准化,所以买卖双方必须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才有成交的可能性,从而使得产权交易只能采用“信息服务、撮合成交”的业务模式。这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功的可能性,产权交易市场内成交率总体上较低。
再有,区域分割严重,大大降低了市场有效性。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遍布各省市,项目主要是本地区的项目,大部分的投资者也集中在本地区。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性的、相对封闭的交易平台。各地产权交易市场之间缺乏横向联系,导致信息不畅,也就使项目在投融资等方面降低效率。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还没有形成地方市场、区域市场与全国市场相结合的场外市场的资源配置平台。
为了积极探索在金融改革中构建支撑科技创新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路径和方法,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在产权交易所市场大力推进制度创新。
首先,明确产权交易所的定位。除了解决国有产权转让问题外,产权交易所应该还面向其他所有制的企业、单位,为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在内的所有权提供转让平台,以产权交易、股权转让为手段,为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发展以及中小企业成长提供投融资支持和风险、创业投资进入、退出渠道。可以考虑将各地的产权交易所转换成区域性场外交易的平台,为非上市公司提供一种保障股权流通的公信服务。
其次,明确其挂牌标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挂牌只需董事会提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对拟挂牌公司的挂牌申请审查,不应设置经营上的财务标准。通过形式审查的拟挂牌公司只需向当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便可在产权交易所内挂牌交易。公司挂牌进入产权交易所不需要发行新的股份,也不可以发行证券进行融资。
第三,实现技术产权的证券化和标准化,取消“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的规定(或者至少放宽对科技创新型公司的限制),对挂牌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技术产权实施证券化和标准化,将企业的股份分为等值、同质的单位,提高产权的交易效率。
第四,加紧建立区域性产权交易所和全国信息平台,实行项目评估的规范化管理。可将各省市产权交易所划分为几大区域,以区域内业务经营领先的交易所为主体,吸收合并区域内其他的产权交易所,建立区域产权交易所,集中处理区域内的业务,并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平台,加强区域交易所的横向联系,实现资源的优化整合。股权、技术产权交易所(中心)应担负起为买卖双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的重任。一方面收集高科技项目,并建立数据库;另一方面建立起庞大的投资商网络。在此基础上,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产权交易的信息披露与项目评估的规范化管理上,并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
还有,对科技创新型公司实行保荐人制度,充分发挥证券公司的交易中介作用。还可以实行升转板制度。在产权交易所内挂牌的科技创新型公司达到更高级别(主板、创业板、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的挂牌标准时,可以不通过发行新证券而直接升入更高级别市场,高级别市场的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被原有市场退市的,可以降入产权交易所转让股份。
最后,尽快建立统一监管体系。可以将产权交易所纳入资本市场的监管范围之内,由证监会担当组织者和监管者的角色,并建立行业性的自律组织,对产权交易所的规章制度订立全国统一的标准,并监督交易的合法合规、保荐人及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合法与尽职,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有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