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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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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8版:上证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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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战略:走向高素质强国一着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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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呈现出六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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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战略:走向高素质强国一着棋
    2007年11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吕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部长
      ⊙主持人:邹民生 乐嘉春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已进入重要的战略转型期

      主持人:上半年,我们曾经就知识产权制度对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影响做过一次对话。今天,我们再来谈谈这个问题。我们看到,你对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有一个重要判断,认为,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已进入重要战略转型期。此话怎讲?

      

      吕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管理工作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取得明显进步。我们仅用20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历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数量在发展中国家位居前列,但与主要知识产权国家仍有较大差距。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已进入世界专利申请第五位,受理发明专利申请超过13万件,本国居民申请65786件;每百万美元研究开发投入的本国居民专利申请量为0.71件,位居世界第11位;每10亿美元GDP的本国居民专利申请9.4件,位居世界第17位;每百万人口的本国居民专利申请51件,居世界第27位。

      2005年,我国受理专利申请数量已经达到476264件,国内申请占80%;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73327件,国内申请占54%。申请外国专利的数量增加,2005年,我国的专利合作协议专利申请数量居世界第10位,增长速度为世界首位,但与前五位的差距仍较大。

      自2002年起,我国各类商标申请总量和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四年居世界第一。2005年,我国各类商标申请总量达83.8万件,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数量居世界第8位,但2006年只有6个中国品牌进入世界品牌500强。

      另外,我国居民在美、日、欧洲三地的专利申请快速增加,居发展中国家前列。根据OECD 的统计,1991年中国居民拥有三国专利的数量为12件,2003年为180-190件,占世界总量的比例从0.04%提高到0.3%,高于印度、巴西和墨西哥的同期水平。

      这是从知识产权数量方面看的。我们还可以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来观察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

      研究显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达到中高收入国家水平。而按照国际上认可的专利保护水平指数,我国甚至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据我国学者测算,与110个国家1960-1990年的数据相比,我国1993年的专利保护水平指数位于20位左右;2001年,接近德国、韩国和日本的水平。尽管专利保护水平指标主要包括法律体系、保护范围及执法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但体现了国际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点。

      另外,按照专利保护水平指数的构成进行定性分析的结果,一是我国在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保护周期等方面,基本与国际接轨。二是在权利限制方面,比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还宽松。如,我国还没有可操作的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法律和规章;专利审查和授权时对权利要求范围较少限制等。

      还有一点,在我国获取知识产权的成本较低,某些方面制度效率高于一些发达国家。一是我国的知识产权获取费用低。如,我国20年寿命期内的专利费用仅是大部分G8国家的1/10。二是行政执法的力度大于其他国家。我国海关不仅查处进口品的知识产权假冒侵权,并把查处出口品的假冒侵权作为重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主动查处假冒侵权。三是诉讼成本较低,审理速度较快,外国企业胜诉率高。如,我国的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成本远低于美国,案件审理速度大约一般控制在1.5年以内,大大快于美国;外国公司在中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有90%获胜,远高于美国的30%~40%。

      总体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相对先进,但缺乏实施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经验和能力,管理和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地区和产业的发展不平衡,政策和机构之间的协调性亟待加强。从知识产权制度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应当承担的重要作用看,可以说,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确实已经进入了重要的战略转型期。

      

      全社会运用与保护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法律的意识和能力有待加强

      主持人:那么,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与执行方面,现在面临哪些问题呢?

      

      吕薇:简要说来,大致有四大问题值得特别关注。

      第一,我国虽然建立了基本与国际接轨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制,但存在部分法律缺失,管理、执法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律体系比较健全,但有局部缺失;有些法律可操作性不强,需要完善和修改。如,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新型知识产权的立法有待加强。

      我国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和行政执法并存的双轨制执法体系,以及中央和地方分层设置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由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涉及各行各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较多,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各部门之间缺少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协调性差;多头分散管理导致部分立法冲突,管理越位和缺位并存;缺乏适用人才和经费不足影响了管理和执法水平。

      第二,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产业竞争工具,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不足。

      目前,我国企业和产业面临新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严峻挑战,只有把先进的技术与资源和劳动力优势结合起来,不断创新,才能真正形成长期竞争优势。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企业和全社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不足。

      一是企业创新能力不足,知识产权的创造还处于初级阶段。目前,98%~99%的企业没有申请过专利,3/4以上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

      二是大部分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的能力。既存在随意和无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又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知道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是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层次较低。如,目前企业申请专利主要是为保护技术和占领市场,较少像跨国公司那样在竞争中灵活运用专利战略。

      第三,知识产权的配套制度和市场环境有待改善。

      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孤立地发挥作用。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与知识产权配套的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不健全,如市场竞争秩序、信誉体系、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认识不足等,影响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效率。

      第四,地区之间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差距较大。

      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水平与地区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经济越发达的地区知识产权数量越多。如,1985~2003年,累计专利申请排在前六位的地区是广东、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和山东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而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的知识产权数量较少。

      

      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知识产权制度保障

      主持人:从你的研究看,在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已进入战略转型期的关键时刻,我们应该从哪里入手推进这项工作呢?

      

      吕薇: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经济社会下一步发展的宏大愿景之一。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问题将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来的重要和急迫。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已进入战略转型期。如何应对新的挑战,我以为,应从加强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建设等方面入手,把握时机,抓住问题的关键,以实现这个对经济社会有广泛影响的战略大转变。

      从被动保护转向主动保护。

      一国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数量越多,从保护知识产权和实施知识产权制度中获益越大。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数量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因此,要主动保护知识产权,提升知识产权价值,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从集中立法转向加强执法、实施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

      过去20多年中,我国致力于建设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和管理工作体系,参加了大部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基本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已接近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水平。下一步主要任务应是集中力量贯彻实施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根据需要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执法水平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

      从面上宣传教育转向深入细致、扎实工作。

      一是加快人才培养,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培养体系。目前,人才短缺成为制约我国实施知识产权制度能力的主要因素。在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的同时,要开展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教育。二是建立灵活反应机制。从国家利益出发,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竞争需要,以及国外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变化趋势,适时动态调整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三是加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息统计体系和数据库建设,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从注重数量转向数量与质量相结合,培育优势知识产权。

      我国已经进入知识产权数量快速增长阶段。没有数量就不可能有质量,但没有质量也不可能真正形成知识产权竞争力。因此,在鼓励增加数量的同时,要采取相应政策提高质量,节约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成本;加强对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的评估,防止误导企业行为。

      从注重主要知识产权的发展转向各类知识产权全面发展。

      我国的专利、商标、版权三种主要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和措施相对健全,而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刚起步,特别在我国具有优势的传统知识方面,还没有成形系统的法律和保护措施。因此,在继续提高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主要知识产权的能力的同时,要加强对各种新型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促进其创造和运用。

      从管理型政府转向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加大对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和服务的投入。政府重点支持公共基础信息的提供,增值信息服务可以由社会中介进行;建立公平获得基础公共信息的机制,防止少数中介机构垄断公共信息资源。

      二是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及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明确各管理部门的职能,采取多种形式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对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及时反应,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是加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对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和管理的辅导;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和申请专利,适当实行减免费政策;促进大企业向中小企业转移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