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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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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2版: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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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2版:股市
    “霸主”登场 “二八”逆转
    行情扫描
    整体上市被“热捧”
    攀钢集团旗下股票齐涨停
    挤出效应明显 机构上周猛减大盘股
    认购权证涨跌各半
    认沽权证成交剧减
    短线看空超过半数
    关于临时调整
    指数样本股的公告
    关于2000年记账式(十期)国债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
    上市和交易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2000年记账式(五期)国债
    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沪深300和中证100等指数样本股的公告
    关于支付2001年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企业债券第六年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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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上市和交易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7年11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2007年11月12日起对国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上市和交易实施新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上市费用

    1、国债上市费:免收;

    2、企业/公司债券上市费:暂免收取;

    3、资产证券化产品:暂免收取。

    二、债券现货、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费用

    1、交易佣金: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

    2、交易经手费:按笔收取,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元以上每笔10元。

    三债券回购交易费用

        

        

        

        

        

        

        

        

        

        

        

        

        

        

        

        

        

        

        

        

    新质押式

    回购品种

    佣金经手费
    1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1%。按现行标准不变,即按笔收取,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元以上每笔1元,反向交易不再收取。
    2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2%。
    3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3%。
    4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4%。
    7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5%。
    14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10%。
    28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0%。
    28天以上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30%。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收费标准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