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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治理的大门正在逐渐开启。据悉,监管部门正着手研究机构投资者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可行性。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有关部门也在研究修订相关规章;在上证所、深交所针对上市公司内控分别出台相关《指引》的基础上,统一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工作指引也有望出台。
据介绍,目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监督体系主要由监事会、独立董事和内审部门三大机构组成,其职责是检查、监督和评价“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其它员工实施企业内部控制活动”的效果和效率,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但过去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企业一直存在内控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及其管理层在公司运行过程中监管缺位的问题,企业内部控制没有达到应有的作用。沪深两个交易所出台的《内控指引》已经对上市公司治理提出了“内外并举”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和定期进行全面自我评估;一方面要求聘请注册会计师等外部力量,对与公司财务信息有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核评价。
“相比而言,机构投资者进入公司董事会,对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来说会起到更加直接的效果。”银河证券研究中心副主任丁圣元表示,“公众对机构投资者有业绩要求,它们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之后能把投资者给予它们的业绩压力直接传导给上市公司。”
丁圣元介绍说,欧洲的成熟市场大都采取了机构投资者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做法,由于欧洲成熟市场的股权集中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集合了零散投资者的力量,对大股东起到了制衡的作用,在董事会决策中有良好的发言权。
“投资机构的作用类似于独立董事,但它的作用可能比独立董事更大,目前我国董事会中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比较严重,机构投资者的进入能对个别董事合谋践踏股东利益的现象进行遏制。”丁圣元表示。
同时,也有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中,机构投资者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后起到的作用可能并不大。与成熟市场不同,我国目前流通市值在总市值当中所占比例不超过40%,有些公司还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有限,在董事会中能发出多大的声音不好说,即使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比较大,可能也无法发挥指导性作用。”
具体到基金这类机构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可行性,银河证券首席基金分析师胡立峰指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募基金进入董事会还存在一系列程序问题。“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这4个概念做个明确的界定和区分后,究竟谁代表基金这个机构投资者进入董事会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胡立峰还特别指出,“‘专业人做专业事’,‘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主业,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机构投资者则是生手,即使进入董事会参与到公司治理当中,也应当预防‘投资管理主业专业不足日益荒废、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副业弊病丛生’现象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