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12日起将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收费标准
2007年11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黄金滔
记者5日从深交所获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2007年11月12日起对国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上市和交易实施新的收费标准。
5日,深交所向会员单位下发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上市和交易收费标准的通知》。具体标准如下:在上市费用方面,国债上市费免收;企业/公司债券上市费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均暂免收取。
在债券现货、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费用方面,交易佣金将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而交易经手费,则是按笔收取,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元以上每笔10元。
在债券回购交易费用方面,对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以及28天以上的新质押式回购品种,其佣金分别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1%。、0.02%。、0.03%。、0.04%。、0.05%。、0.10%。、0.20%。和0.30%。;经手费则仍按现行标准不变,即按笔收取,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元以上每笔1元,反向交易不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