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股简称:包钢转股 转债代码:190010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0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包钢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4 年11 月10 日(“起息日”)开始计算利息,票面年利率第一年为1.3%,第二年为1.5%,第三年为1.7%;
2、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 元利息为17 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7 年11 月9 日;
4、除息日为2007 年11 月12 日
5、兑现日为2007 年11 月16 日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4 年11 月10 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包钢转债”至2007年11 月9 日止满三年,根据公司可转债发行《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及应付利息按照公司可转债发行《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发行的“包钢转债”从2004 年11 月10 日(起息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票面年利率第一年为1.3%,第二年为1.5%,第三年为1.7%,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 元利息为17元(含税),个人持有者利息税由转债持有人自行负担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机构持有者自行缴纳。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现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7 年11 月9 日
2、除息日为2007年11 月12 日
3、兑现日为2007年11 月16 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07 年11 月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包钢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包钢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包钢转债”持有人可于债权登记日后的第五个交易日,即11 月16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包钢转债”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在付息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当天)已申请转股或已经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包钢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刊登在2004 年11 月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472-2189528、2189529
咨询传真:0472-2189530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1 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