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140号)和《关于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4]109号)的核准募集。《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04年11月10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即2004年11月10日)起开始保本期,到三年后对应日(即2007年11月10日)止。保本到期后,将转型为非保本型的基金。截止到2007年11月6日,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为1.875元,实现了为投资者保本增值的目标。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于2007年10月3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包括关于《基金合同》中“保本到期转型后基金产品”的修改;以及关于《基金合同》中“保本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的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7]307号)核准后生效。因此,本基金将在保本到期后转型为“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本基金即将于2007年11月10日保本到期并实施到期转型,特就有关重要事项提示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到期选择
在本基金保本到期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2007年11月9日),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到期选择申请,可以选择赎回、或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基金”,对未提出赎回申请或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基金”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默认转为本基金保本到期转型后的“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份额部分选择赎回、部分选择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基金”或者部分默认为转为转型后的“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并持有到期(2007年11月9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均无需就其在认购期认购的基金份额支付交易费用,即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转换费用、转为转型后的“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用。
对于在本基金申购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选择赎回方式的,需按规定支付赎回费用;如选择“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基金’”或“转为转型后的‘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无需支付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型为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07年11月12日)暂停各项交易业务。2007年11月13日至11月15日期间,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仍将暂停日常申购及基金转入业务,基金赎回和基金转出业务正常开放。
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精神,本公司将对默认转为转型后的“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初始投资者(本基金募集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再提供3天的宽限期,如果在2007年11月13日至11月15日之间这部分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或者“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基金’”的申请,本公司仍免其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对初始投资者以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选择赎回方式的,需按规定支付赎回费用;如选择“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基金’”的,无需支付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述赎回、转换申请,其赎回、转换金额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关于国泰沪深300指数基金的集中申购及份额拆分
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将自2007年11月16日起至2007年12月14日(不超过一个月)开展集中申购,期间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具体情况见本公司刊登的《国泰沪深300指数基金集中申购期发售公告》。
由本基金默认转为国泰沪深300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将通过基金份额拆分,与集中申购国泰沪深300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保本到期转型后的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等,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其中备选成份股投资比例不高于15%。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的具体内容以本公司刊登的《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为准)。
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高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适合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中长期投资者,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8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泰金象保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泰金象保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国泰金象保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07年10月31日以通讯方式在上海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国泰金象保本基金相关转型条款的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07年11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1月6日下发了《关于核准国泰金象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307号),同意国泰金象保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通过了“修改《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国泰金象保本基金相关转型条款的议案”,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主要包括:关于《基金合同》中“保本到期转型后基金产品”的修改;关于《基金合同》中“保本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的修改。
三、国泰金象保本基金转型方案实施情况
1、关于国泰金象保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已将《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2007年11月11日起生效,《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此外,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发售公告》,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将于基金开放集中申购之前公告。
2、关于国泰沪深300指数基金的集中申购及份额拆分
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泰沪深300指数基金”)将自2007年11月16日起至2007年12月14日(不超过一个月)开展集中申购,期间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具体情况见《国泰沪深300指数基金集中申购期发售公告》。
由国泰金象保本基金默认转为国泰沪深300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将通过基金份额拆分,与集中申购国泰沪深300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本基金管理人作为国泰沪深300指数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对由国泰金象保本基金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实施变更登记。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召开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2、《关于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307号)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8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泰金龙债券基金”)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泰金龙债券基金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07年9月29日以通讯方式在上海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国泰金龙债券基金相关投资条款的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07年10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关于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日下发了《关于核准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302号),同意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通过了关于“修改《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国泰金龙债券基金相关投资条款的议案”,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主要包括:关于《基金合同》中第十六条“基金的投资”中第一款第(八)项“新股申购策略”和第(九)项“业绩比较基准”的修改;关于《基金合同》中第十六条“基金投资”中第一款第(十)项“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的修改;关于《基金合同》中第十六条“基金的投资”中第一款第(二)项“投资范围”的修改。上述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召开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2、《关于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302号)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