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销关闭券商营业部纳税政策得到明确
2007年11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记者昨日获悉,国税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规定,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营业部,符合条件的不再由原证券公司汇总纳税。
通知称,凡经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清算组同意,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已发生转移的营业部,自资产转让协议权益约定之日起,不再由原证券公司(或清算组)汇总纳税。上述营业部在未结清税款且未经批准纳入受让证券公司汇总纳税范围以前,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表示,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的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监督管理和信息沟通、反馈的规定,做好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掌握的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的情况通知对方;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跟进对已经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已发生转移的营业部的就地征收管理工作。(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