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7 年11月9 日上午9 时30 分
2、召开地点:湖南吉首市振武营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 集 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杨 波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8 人,代表股份 108,373,4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6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77,81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68%,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1 %。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573,4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 %,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54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1 人、代表股份 19,700 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18%,无通过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并通过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恒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湖南利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债务转移协议》。表决结果:同意108,373,412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票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忱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