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董事会欣然宣布,董事会已于[2007年11月8日]决议有关发行总值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债券之提呈决议案,以供股东考虑及在将于2007年12月31日举行之临时股东大会上批淮。
根据由中证监推行并于2007年8月14日生效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司债券发行需要经过董事或股东的批准,以及中证监的批准。本公司现时并未获中证监的批准。公司债券应自中证监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首次发行。若公司债券将分多次发行,则所有的公司债券须于中证监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发行。
这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建议安排如下:
公司债券的发行总值 合共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期限 自发行日起3至5年
预期发行日 初步定为2008年的首半年
发行价格 按公司债券面值平价发行
利率 由本公司及保荐人根据中国市场期限相约之债券的普遍市场价格而决定
利息的支付 每半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次利息随本金一次支付
担保人 由商业银行提供担保
前提条件 (i)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作批准;及
(ii)中证监批准
资金用途 [公司营运资金(以优化公司的融资结构,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发行对象 境内合资格机构投资者及持有中国合法有效身份证的公民拟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可转换作本公司的股份。
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就建议的公司债券发行而给董事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授权将在有关决议通过之日起1年后期满。
发行公司债券的原因及好处
公司债券是一项新的中、长期融资方式。鉴于公司债券较中、长期银行借贷的利率低,而且公司债券的发行可为本公司带来稳定及较长期的资金来源,董事认为批准公司债券的发行乃符合本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就公司债券的发行,本公司将在适当的时间委任保荐人。
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债券的拟发行将于临时股东大会被考虑及酌情批准。包含拟发行公司债券的进一步数据之通函以及会议的相关通知将及时送予本公司的股东。
本公告是按照上市规则第13.09(1)条发布。
于本公告内使用的表述
「董事会」本公司的董事会;
「中证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公司」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本公司计划发行本金总值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
「董事」本公司的董事;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2007年12月31日上年9时在中国江苏省南京巿马群大道6号本公司会议室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本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上市规则」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及
「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