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是民生银行所持海通证券股权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变现的最后期限,民生银行有望因此获得一笔金额不菲的投资收益,但在公司披露相关处置方式之前,具体影响数还不得而知。
民生银行分别于2004 年和2005 年通过司法裁定,受让借款方抵债的海通证券股权3.87 亿股和1.62 亿股,合计5.49 亿股。截至今年上半年底,上述股权已陆续过户至民生银行名下。根据海通证券借壳上市方案,民生银行持有换股后海通证券股权1.9亿股。
民生银行在今年6月12日刊登的一则公告中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拥有对抵债股权的处置权,并将适时作出处理。民生银行所指法律规定,即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2条。该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置。实际上,在当时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海通股权变更以及中国银监会批复同意民生银行临时持有海通股权的文件中,民生银行就被要求必须按照规定处置所持抵债股权,自取得海通证券3.87亿股股份之日2005年11月14日起两年内将该股权变现。这就是说,在今年11月14日之前,民生银行应该将所持上述海通证券股权出手。
根据民生银行2007年半年报,其所持1.9亿股海通证券列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成本为5.49亿元,折每股仅2.89元。这部分股权期末公允价值为56 亿元,公允价值变动增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储备35亿元。民生银行2007年三季报披露,其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储备为38亿元。由于民生银行所持另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洪城股份仅489万股,故上述38亿元主要是其所持海通证券股权贡献的公允价值变动储备。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因此,若民生银行处置所持全部1.90亿股海通证券股权,上述38亿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储备将转为净利润。
值得关注的是,民生银行曾承诺,在所持海通证券股票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8个月内不上市交易转让。民生银行最终将通过何种方式处置这部分股权,在其发布相关公告之前,还是一个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