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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重点仍是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虚假陈述。打击范围会更广,打击力度会更强,案件查处的强度、效率都会提高
●稽查局新设“立案处”,面向全市场收集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主动寻找线索,及时进行立案处理
⊙本报记者 周翀
我国证券执法体制近日作出重大改革。“改革后,案件查处的广度、速度和打击强度肯定会得到提高”——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对这次改革的效果给出了最直观的回答。
“老虎老鼠都要打”
记者:我们注意到,新设立的稽查总队主要负责调查要案、急案、敏感类案件,是否意味着可能造成“打了老虎,跑了老鼠”的局面?
证监会有关人士:这次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新设稽查总队,编制170人,并增加了地方稽查局和地方监管局的稽查力量,编制110人。改革前,我们没有稽查总队这样的专业设置,且只设有九个大区稽查局,在地方监管局中设有稽查处。充实280名人力后,全系统稽查人员总数将近600名,队伍庞大且更加专业、稳定。
应该说,在执法过程中,证监会和调查部门对“老虎”和“老鼠”都很感兴趣,恨不得全部抓住它们来“打”,但执法资源总是有限的。本次改革较大程度地壮大了执法资源,稽查力量将近翻番,人力多了,顾及的面自然会更宽一些,调查工作自然会更细一些,有利于“老虎”和“老鼠”都打。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是一个此涨彼消的过程,执法力量强了,有效调查和处理案件的能力肯定会提高,违法违规行为将会受到更强有力的打击。
另外,我们所提的“要案、急案、敏感类案件”,并非通常理解的“大案要案”,并非只针对案值较大的案件。这个提法充分考虑到一些敏感的、需要及时处理的、行为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较坏的案件,明确提出要及时查处。
稽查重点仍是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虚假陈述
记者:此次改革后,执法重点是否有所改变?
证监会有关人士:此次改革进一步提升了执法工作在整个监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众所周知,目前对编制的控制非常严格,但是这次增加大量的稽查人员编制,进行了这样重大的体制改革,说明对加强证券执法工作是下了很大决心的。
今后我们案件查处的重点还是一如既往,严格查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等案件,但相比之前,打击的范围会更广,打击力度会更强,案件查处的强度、效率肯定都会提高。
不能简单比较案件处置速度
记者:今年上半年,美国证监会发现道琼斯股票交易高度可疑的问题并快速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从当事人实施交易行为,到诉讼提起只用了8天时间,这是否说明我国的案件查处还需要进一步提高速度?
证监会有关人士:在我国体制下,有三个环节会影响案件查处的速度:立案环节、调查环节和处罚环节。从立案环节讲,这次体制改革后形成的稽查局新设了专门的立案处,立案处的职能就是面向全市场,收集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主动寻找线索,及时进行立案处理。这个新机制肯定会提高立案效率。当然,调查一旦开展,调查的公权力一旦行使,事实上意味着当事人的很多权利都将受到限制,所以立案一定要非常慎重,要兼顾案件查处的权益和当事人的权益。从调查环节来讲,这次体制改革大幅增加了专业调查力量,170名专业调查人员集中起来,队伍很稳定。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判断,查案的效率会提高。从处罚环节看,行政处罚委员会已经运转了相当长的时间,由一批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法官”专职负责案件审理,效率当然很高。
因此,从这三个环节来讲,我们认为,专业性提高,人力更加充实,对提高案件查处速度肯定会有作用。
谈到美国证监会在8天时间内实施对道琼斯股票可疑交易当事人的起诉,有的观点认为,这说明美国监管部门反应更快,效率要高。应该说,在美国的体制下,美国证监会发现道琼斯股票交易高度可疑,并因此在8天时间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效率自然很高,但提起诉讼之后,还要经历何种调查过程、调查过程要持续多长时间,要履行什么样的法律程序,这些大家都不是很清楚。事实上,美国这个案子从提起诉讼到现在已经半年多的时间了,仍然没有结果,司法程序其实更加漫长。
而在我国体制中,只有在立案、调查、处罚程序全部履行完毕,处罚决定做出并通知当事人时,案件查处情况才公布。所以,美国的“提起诉讼时间”和我国的“查处时间”不能简单对比。
公布案件进展情况要符合程序
记者: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事涉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社会对案件查处进展自然非常关心,今后能否更多地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进展?
证监会有关人士:我们非常理解社会关心案件查处进展的心情和需要,但是如果在事情没有调查扎实的情况下贸然公布有关情况,一方面容易影响调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另一方面也容易对当事人权益造成影响。
在美国证监会对道琼斯股票可疑交易提起诉讼的案件中,我们曾以监管同行的角度询问美国证监会相关工作进展、调查取证情况和后续安排,但美国证监会给予的答复仍然仅仅是其提起诉讼时的两句简单表态:因当事人交易情况高度可疑,美国证监会已将其起诉于某地方法院。可见,其提起诉讼后对于信息发布的管理非常严格,能够公开的信息非常有限。前不久,香港证监会调查的一起案件准备转入刑事诉讼程序,我们询问这个情况是否可以公开,香港证监会也给出了非常明确的否定态度。他们认为,案件调查过程中,涉及案件本身的任何信息都不能公开。
在我国,按照有关法规,一般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是不能公开的,只有证券行政处罚例外,这也是考虑到社会的知情需求。我国法律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也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监管部门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案件调查的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不能随意公布。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公告、告知、送达都有相应的时间要求,程序的履行本身也需要时间。因此,监管部门会最大限度地致力于提高案件查处速度,但也必须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其实,从今年一些典型案件的查处时间看,我们的效率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
立案处的具体职能有哪些?
记者:新体制下的稽查局设立了专门的“立案处”,请问其职能是什么?是否只要向立案处提供线索,就可以得到其最终就立案情况做出的答复?
证监会有关人士:立案处的职能包括:负责收集处理违法违规情况和信息,提出启动非正式调查的建议,根据非正式调查结果,提出是否正式立案,协调分类案件调查工作。
立案的情况与信息的具体情况和立案处工作人员的专业判断有很大关系。我们相信,如果是履行了正常举报程序的举报行为,那么按照程序,一定会得到反馈;如果并非正常举报程序,只是提供有关信息,那么还需要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重要性进行甄别,不能一概而论。
稽查局新设的立案处,欢迎一切涉及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但其职能中也涉及对信息的甄别和专业判断。专业判断,就涉及到信息源、信息质量、信息渠道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渠道正式,比如正式举报,那么一定程度上就会提高信息的质量,处理的优先级也会相应调高;如果是其他渠道,比如网络上的传闻,则还需要进行进一步处理。
原则上,我们要求立案处对信息实行“即时处理”。这个“即时”也要分类理解,如果信息足够真实、准确、重要,可能马上启动立案程序,如果信息值得进一步核实,可能马上启动非正式调查程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