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价违背“19号”令 开开实业重组告吹
2007年11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应尤佳
又一家上市公司被“19号”令拦住了重组的步伐。开开实业因商量重组事宜曾停牌数月,该公司昨日发布公告,公司的重组以解除协约告终。
在公告中,公司叙述了重组失败的原委。开开集团与家饰佳集团全资子公司上海元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今年1月签署了《股权转让及资产重组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以目标公司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为参考依据,确定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但是根据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第19号令《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按照这一规定,公司的股权转让不能再以开开实业净资产作为转让价格的依据,只能以开开实业的股票市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基础。
公司称,近三个月来,经过多次协商,由于《框架协议》签订后适用的法规出现新的变化,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双方按照《框架协议》和所作出的承诺同意解除协议。
但是与此同时,公司大股东开开集团表示,双方解除协议后,为了确保股东利益,集团对开开实业重组的意向仍不变。开开集团将继续争取使开开实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盈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