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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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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核查成证券融资“硬指标”
    2007年11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商文

      

      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对各保荐机构就“申请上市公司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培训,强调没有通过环保核查的企业不能进行IPO或再融资。

      在培训中,环保总局明确指出,企业应把环保核查与财务审计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上,在上市或者再融资的过程中应将财务审计和环保核查工作同时进行。

      “并不是所有的拟上市企业或拟进行再融资的企业都需要通过环保核查”,某大型券商投行人士向记者介绍,“环保核查的主要对象为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

      据了解,早在2003年,环保总局就曾下发了“101号文”,对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须进行环保核查做出了规定。在此基础上,环保总局又于今年8月再次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上述投行人士告诉记者,相比“101号文”,今年新发布的通知对“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跨省市公司”的核查权,由原来的企业注册地环保局收归到环保总局统一进行,进一步严格了环保核查工作。同时,就一个问题多次下发通知,也体现了有关部门对此的重视程度。

      “从实际的执行效果来看,一些企业对环保核查缺乏足够的重视”,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培训旨在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就企业在环保核查中遇到的问题,培训进行了相关说明。企业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的申请环保核查材料,应将环境保护技术报告和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发行证券的方案以附件形式附于核查申请报告之后。在编制环境保护技术报告过程中,企业应该配合第三方技术部门如实地反映企业运营过程中环保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实施。如果确实在短期内难以实施的,应该做出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间内完成整改。

      同时,环保总局建议,企业在委托独立第三方编制环境保护技术报告期间,将有关环境保护的情况及时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