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4日作出了于2007年11月18日召开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07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关于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按照公告的规定,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18日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23,974,51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9.96%,会议经过适当的召集和通知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姚兴田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就下列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同意公司出资1,800万元(RMB)与自然人彭志恩共同设立扬州联澳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同意该公司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RMB),该公司设立后,本公司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40%;同意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医药中间体、化工产品,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批准公司董事长姚兴田先生代表本公司与自然人彭志恩先生所签订的《扬州联澳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同意23,89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99.66%;反对0股;弃权81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0.34% 。
三、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陆 琛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扬州联澳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