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进口甲乙酮反倾销案终裁决定
2007年11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商务部21日发布公告,公布了甲乙酮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并由此对中国大陆的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公告决定自11月22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甲乙酮是一种有机溶剂,用于炼油、染料、涂料、香料、粘合剂、医药、电子元件清洗、磁记录材料、合成革等行业,还可用于制备某些抗氧剂、硫化促进剂及硝化纤维素、醋酸纤维素、聚氨脂树脂、乙烯树脂、丙烯树脂、醇酸树脂、酚醛树脂、油墨等。
据了解,甲乙酮反倾销案于2006年11月22日立案,经过初步调查,商务部于2007年8月8日发布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公告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商务部终裁确定存在倾销并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根据公告,此次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为5年。对初裁决定公告执行之日前,原产于日本、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将不再追溯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