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湘源
一辆叫做股指期货的新巴士即将驶近中国站,车厢上隐隐约约依稀可辨有“趋同”二字。
有理由相信,至少对于第一列股指期货专车来说,“趋同”已是深深地刻在骨子里的印记,无论刷多少遍的油彩也盖不掉了。
中国股指期货虽然还没有亮相,但是,沪深股市不约而同出现了机构行为趋同化的倾向,这集中表现在沪深300指数权重股的筹码扎堆。扎堆的结果是,机构权重股成为名副其实的“带头大哥”,涨的时候不是一涨齐涨,就是板块轮涨,跌的时候则启动几只权重股或某个权重板块就摧枯拉朽带倒一大片。
机构筹码趋同明白无误告诉了人们一个信息:如果他们在股指期货推出前一致做多,那么,在股指期货推出后合乎逻辑的趋势就是一边倒的做空。也就是说,未来股指期货的第一单,其实在股指期货尚未推出的时候早已下了单,现在的做多无非等于是逼空而已。透支性的做多不仅封杀了未来做多的空间,同时也使得到时候只有做空才有可能使得期货合约和现货套现都赚钱。这也可以说并不是阴谋而是阳谋。然而,这到底算不算涉嫌市场操纵呢?
来自权威人士的说法是,股指期货不可能被操纵。他们说,在供给“无限”的条件下,如果被高估,空方可以卖空期货套利,因此,理论上没有一个机构有可能操纵市场。但是,笔者现在想问的是,作为交易标的的指数是不是有可能被操纵呢?单个机构或许无能为力,那么,如果是“共谋”呢?
事实上,不要说沪深300指数,就是上证综指也常常给人以人为操控的印象。当然,这种操控并不是某个机构的个别行为,而是共谋行为的结果。而这个共谋犯非别,正是机构行为的趋同化。在这种情况下,并不需要所有的指数成份股齐涨齐跌,只要机构手里的一部分权重股操作方向趋同,就足以令指数俯首帖耳。沪深300指数在设计时,参照了美国证券交易所委员会(SEC)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1984年关于股指期货标的“最少25只股票,单只股票占比不能超过25%、最小流通市值为750亿美元、前三大不能超过45%”的要求,无论是覆盖面还是代表性都优于上证综指或深成指,本身也许相对具有更强的抗操纵性,但这里所说的抗操纵性无非是对个别机构而言,而在机构行为的共谋面前,恐怕再强一些的抗操纵性也是微不足道的。
说起来也是怪事,一提起操纵市场,大家想到的似乎就只有传统意义上的庄家行为,至于机构,特别是基金,仿佛先天就有免疫力似的,往往被先验地排除在庄家行为的范畴之外。其实,尽管基金持股受到规则的限制,但是,正如没有一种法律可以证明趋同行为属于共谋犯罪一样,同样也没有一种规则可以限制基金行为的趋同化。在这种情形下,即使趋同行为未必存在共谋的故意也够你受的了。
法律上的共谋行为不乏个人或法人组织单独实施的情况,然而现实情况表明,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和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铁马金戈纵横捭阖的时代英雄已经不单是具有鲜明个人特征的行动者。在很多的情况下,共谋行为并不需要老鼠开会,也未必存在契约文件,因而也不可能为任何的法律追究提供证据。但是,就像一个萨特式的暗语说的:“我和思想是共谋犯”。机构行为的趋同,就其表现来说,正是以思想共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在条件相同的环境中,同样的生活方式,有可能使相同或不同的生物产生功能相同或十分相似的形态结构,这在生物学上称之为趋同进化。趋同现象在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领域有非常广泛的表现,它在处在“新兴+转轨”转折时期的我国股市表现出来当然是毫不奇怪的。用人们通常说的一句话来说,“父亲是坏孩子的共犯”。趋同成为基金坏孩子不约而同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是带有喂偏饭倾向的股市利益机制惯出来的。
放任基金成倍成十倍成百倍扩容,并且从认购份额和价格不遗余力地给予优惠,无非是为更大规模地发行和增发新股提供强大的支持力。对此,不仅发行者和支持者双方,而且市场和管理当局双方似乎都形成了默契,这也是趋同行为的共谋前提或存在的基础。没有这样的条件,在一个主张“监管监管再监管”的市场,趋同的肆无忌惮本是难以想象的。
我们并不怀疑股指期货的推出是为了探索和完善市场机制。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让一个单边市变为有做空机制为补充的双边市都是一种进步。但是,在趋同习以为常从而在相当的时间内还不可能被当作共谋而引起关注的条件下,趋同实质上也就同利益瓜分没有什么两样,无论做多做空都是在操纵和透支股指期货行情。如果是这样,那么,在趋同化的共谋面前,股指期货一切的反操纵设计也许都不免将是“狗咬耗子——无从下口”,股指期货未来的走向又如何免得了不出意外呢?
(作者系独立撰稿人, 现居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