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黄山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广宇”)在黄山市开设江南新城项目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黄山广宇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黄山屯溪支行”)在2007年11月2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黄山广宇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在工行黄山屯溪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2、黄山广宇、工行黄山屯溪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广发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黄山广宇、工行黄山屯溪支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黄山广宇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黄山广宇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铁征、尤凌燕可以随时到工行黄山屯溪支行查询、复印黄山广宇专户的资料;工行黄山屯溪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行黄山屯溪支行查询黄山广宇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行黄山屯溪支行查询黄山广宇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工行黄山屯溪支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黄山广宇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工行黄山屯溪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黄山广宇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工行黄山屯溪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行黄山屯溪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工行黄山屯溪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黄山广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黄山广宇、工行黄山屯溪支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广发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09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