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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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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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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年11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简称:鑫科材料     股票代码:600255    编号:临2006—024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21日下午14:30在芜湖市鑫海洋大酒店举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箱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8人,代表股份101,676,055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54.89%。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97,414,9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59%;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4人,代表股份4,261,1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周瑞庭先生主持。

      二、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大会审议并逐项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除定价基准日需重新确定外,其它内容不变,有效期自本次股东大会批准后一年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100,864,7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20%;反对670,15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66%;弃权141,14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4%。

      (二)、审议通过《关于重新确定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的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方式如下:本次发行价格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的90%(如遇因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在此价格之上,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100,729,0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07%;反对670,26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66%;弃权276,78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7%。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重新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的议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重新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一切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

      2、授权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3、授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申报事项;

      4、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5、根据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6、授权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

      7、如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政策有新的规定,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

      8、授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9、本授权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100,704,0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04%;反对555,70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55%;弃权416,308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41%。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喻荣虎律师现场见证,认为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