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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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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眼看两部委舌战高校“卖地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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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眼看两部委舌战高校“卖地还债”
    2007年11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漫画 刘道伟
      ⊙余昭

      

      最近,在高校能否采取“土地置换”方式“卖地还债”问题上,教育部和国土资源部展开了激烈的论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今年9月12日,教育部部长周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高校债务已达2000多亿元,这些债务是高校发展中的特殊情况,但并不严重,各高校可在地方政府支持下通过土地置换等措施来偿还债务。他说,很多学校已经通过校园置换,把这部分债务偿还掉了。

      但是,高校采取“土地置换”方式“卖地还债”引起国土资源部门的反对。10月30日,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对高校“卖地还债”做法,国土资源部高度关注、高度警惕,一经发现,坚决制止。该负责人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划拨土地转让或改变用途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土地出让收入也必须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此高校不得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用所获收益抵偿债务更非易事。土地出让收入绝不允许单位擅自处置,所谓“卖地抵债”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针对国土资源部官员的表态,11月20日,教育部部长助理杨周复公开表示,已经发生的高校土地置换都经过地方政府批准,“不能简单地讲,高校的土地置换就是违规”。

      教育部和国土资源部官员你来我往,论战激烈,搞得民众无所适从。其实,这本不应该成为一个辩论话题,或者说,这不应该是一个止于舌战的问题。作为土地监管和督察部门,国土资源部如果认为高校采取“土地置换”方式“卖地还债”涉嫌违规或违法,就应该依法严厉查处,通过具体案例所产生出来的强大威慑力,制止这种违规行为的蔓延,同时,也给支持违规做法的官员以有力的回应。反之,如果仅仅停留在舌战层面,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实际上,从法律角度来看,国土资源部门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通过调查和执法给“土地置换”的论战一个终结。

      高校用地属于无偿划拨而来的。法律对这种土地使用转让方式有着非常明确的使用用途限制,而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这是高校用地与一般商业性用地的根本性区别。显然,高校用地乃是国家为了支持教育事业给其特殊优惠政策的结果,这部分用地只能用于教育,高校无权更改用途。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而且,即使符合转让、出租、抵押条件,也必须“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难看出,高校采取“土地置换”方式“卖地还债”,至少在三个方面可能涉嫌违法:其一,违法违规转让、出租、抵押国家划拨的土地。其二,未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为这部分出让金冲抵了高校的债务。其三,高校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未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是用于偿还债务,严格说来属于据为己有。

      教育部官员认为,“已经发生的高校土地置换都经过地方政府批准”,因而“不能简单地讲,高校的土地置换就是违规”。这种说法乃是基于对法律的误读。地方政府批准只是土地置换中的一个环节而已,除此,还有很多法律规定的程序要走。高校土地置换即使经过地方政府批准,也未必就一定合法。一方面,地方政府根本无权替代法律。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常常成为土地违法的主体,并且,在土地违法中占据绝对比例。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此前曾表示,由地方政府和涉及政府为违法主体的案件,用地面积占了全部违法用地的八成。

      显然,地方政府批准并不能成为高校土地置换合法化的证据。但是,地方教育部门早在2001年就开始发布文件,鼓励高校通过土地资产置换融资或还债。面对愈演愈烈的高校“卖地还债”热,国土资源部门不应该与教育部门坐而论道,比试口才的优劣,而应该对高校土地置换行为进行彻底调查,查实典型案件并及时予以严惩,通过由此产生的威慑力阻止高校“卖地还债”行为的蔓延,这远比无休止的舌战要有意义的多。(作者系中国作协会员、现代金报首席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