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公告
2007年11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1699 股票简称:潞安环能 编号:2007-031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了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规范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和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山西省依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07]40号)与《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07]41号)。以上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以下称“转产发展资金”)是指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企业所有、政府监督、专户储存,专门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的专项资金。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按管理办法规定提取,保证用于本企业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污染治理和环境恢复整治的转型资金。
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5元,按月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10元,按月提取。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
2007年,我公司面临煤炭政策性增支因素,为了保证公司利润的稳定增长,公司会着力加强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企业全面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成本控制走廊,有效消化成本增支因素,确保全年经营指标的圆满完成,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回报广大股东对公司的支持和厚爱。
特此公告。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