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22日下午1时30分在宛平宾馆举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2人,代表股份226,139,8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7313%,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股东1人,代表股份225,897,7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69%,无限售条件股份股东61人,代表股份242,0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2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周德孚副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逐项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债务重组及标的物(天津房产)处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26,036,676股 占99.9544%
反对:2,170股 占0.0010%
弃权:100,975股 占0.0446%
(二)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037,176 股 占99.9546%
反对:1,670股 占0.0007%
弃权:100,975股 占0.0447%
(三)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26,037,176 股 占99.9546%
反对:1,670股 占0.0007%
弃权:100,975股 占0.0447%
三、律师见证和大会公正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律师朱玉婷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有关决议有效。上海市公证处委派公证员对大会进行了现场公证。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 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