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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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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23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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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九次分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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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年11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被否决的议案;

      2、本次会议没有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22日上午8:30时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公司新会议中心二楼一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东海先生主持。本次大会的召开公告于2007年10 月16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上刊登。本次会议的补充公告于2007年11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及《香港文汇报》上刊登。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2人,代表公司股份439,683,6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06%,其中内资股股东1人,代表公司股份4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64%,外资股股东及代表21人,代表公司股份39,683,6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2%。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现场统计,与会的内资股股东代表以400,000,000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做出了表决;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以30,606,617票赞成,8,216,654票反对,860,400票弃权做出了表决,总表决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内容见附件。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转让内蒙古伊泰京粤酸刺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现场统计,与会的内资股股东代表以400,000,000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做出了表决;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以30,606,617票赞成,8,216,654票反对,860,400票弃权做出了表决,总表决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了该议案。

      公司为了建立与上下游产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促进酸刺沟煤矿及拟筹建的酸刺沟煤矸石电厂的顺利建设,实现循环利用资源的目的,公司拟将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伊泰京粤酸刺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分别出让给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15%,山西粤电能源有限公司15%。

      经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京信审字(2007)747号审计报告确认,内蒙古伊泰京粤酸刺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07年9月30日,总资产为158,165.32万元,净资产为70,000万元。经长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长会评(2007)字第132号评估报告以持续使用为前提,采用收益现值法对内蒙古伊泰京粤酸刺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来经营服务期限内的净收益进行了评估折现,确认公司所持内蒙古伊泰京粤酸刺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价值在截止2007年9月30日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344,129万元。

      根据该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公司转让给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粤电能源有限公司各15%的股权所对应的资产价值分别为51,619.35万元,三方意向商定以该价格为股权转让价格。价款以现金形式分两期付清,首期在经三方股东大会通过并办理股权变更交割手续前交付全部价款的80%,其余20%的价款在该公司办理完采矿许可证(所对应的资源面积为49.8086平方公里)时付清。在价款未全部付清以前,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粤电能源有限公司将各自已过户的股权中未付清价款部分所对应的股权向本公司办理抵押手续。到期未付清转让价款,本公司有权将该股权收回。

      本次股权转让使公司与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粤电能源有限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更加紧密,有利于内蒙古伊泰京粤酸刺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酸刺沟煤矸石电厂的建设及资源的综合利用,更加稳定了公司与两大客户的长期供货关系。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现场统计,与会的内资股股东代表以400,000,000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做出了表决;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以38,823,271票赞成,零票反对,860,400票弃权做出了表决,总表决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选举连俊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收购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内蒙古呼准铁路有限公司35%股权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现场统计,与会的内资股股东代表以400,000,000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做出了表决;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以30,606,617票赞成,零票反对,9,077,054票弃权做出了表决,总表决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了该议案。

      本次会议同意公司收购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内蒙古呼准铁路有限公司35%的股权,在协议生效后本公司向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预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30000万元。最终股权转让总价款为呼准铁路公司经股权转让双方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机构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值乘以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所占35%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具体价款在评估结果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长退短补一次性以现金结清。

      公司在预付股权转让价款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呼准铁路项目的融资贷款担保责任也全部由本公司承担,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其作为呼准铁路公司原股东的一切权利、义务和责任均由公司享有与承担。

      为了保证股权转让后的顺利过渡和呼准铁路公司在建工程的正常运行,在呼准铁路公司的工程贷款手续正式办理下来之前,公司向呼准铁路公司提供10000万元借款,该借款以同期银行短期贷款利率的106%计算由呼准铁路公司向本公司按月支付。在呼准铁路公司银行贷款到位后,首先用于偿还本公司借款。在未还清借款前,由呼准铁路公司以固定资产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四、律师见证情况

      由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王晓莺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现场见证并宣读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规定,股东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改内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送股、转增后的股本变化原因、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及实际运作的需要,现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一、原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600万元。”修改为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3200万元。”

      二、原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修改为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三、原第十三条第一款“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原煤生产、运输、洗选、焦化、销售、矿山物资、农场种植、餐饮、客房、旅游开发、旅游商贸、文化娱乐、公路建设与经营、加油服务。”修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原煤生产、运输、洗选、焦化、销售、矿山物资、农场种植、餐饮、客房、旅游开发、旅游商贸、公路建设与经营、加油服务、太阳能发电。”

      四、原第十八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6600万股,其中: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企业法人股2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64%;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16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36%。”修改为第十八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3200万股,其中: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企业法人股4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64%;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33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36%。”

      五、原《公司章程》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审议成交金额达到如下标准的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或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的交易;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修改为:

      “(十六)审议成交金额达到如下标准的交易:

      1、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的交易;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的交易;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的交易;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30%以上的交易;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的交易。”

      六、原“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着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的原则,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以决定以下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的交易;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交易;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交易;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交易;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交易;

      (六)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

      (七)单笔担保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担保;

      (八)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计算原则,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十)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下的资产处置权。”

      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着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的原则,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以决定以下事项:

      (一)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股权,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30%以下的交易;

      (二)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单笔担保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计算原则,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07-037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