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股改进展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公司在近一周内不能披露股改方案,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目前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股改动议情况
目前,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股改动议,公司没有可供讨论的股改方案。
二、公司股改保荐机构情况
目前,本公司尚未与保荐机构签定股改保荐合同。
三、保密及董事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并已明确告知相关当事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七条等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7.3、7.4条等的规定及时披露股改相关事项。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已知《刑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内幕交易等的罚则。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11月23日
股票代码:600681 股票简称:S*ST万鸿 编号:2007-100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公司为湖南湘雅金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诉讼标的6,000,000.00元)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6)雨民初字第1956号事判断书,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该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为湖南湘雅金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诉讼标的6,000,000.00元),公司已在重大诉讼事项公告中进行了披露(详见2007年8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6)雨民初字第1956号事判断书的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湘雅金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长沙市商业银行建湘支行归还借款本金6,000,000.00元,并支付双方签订的《中长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逾期贷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湘雅金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长沙市商业银行建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将会产生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借款合同(合同编号:E20021270011)
(3)保证合同(合同编号:E20021270011)
(4)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6)雨民初字第1956号事判断书
(二)公司为湖南湘雅金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诉讼标的1,500,000.00元)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6)雨民初字第1958号事判断书,因建湘支行在保证期间没有要求万鸿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逾期以后,建湘支行要求万鸿公司履行保证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了建湘支行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该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为湖南湘雅金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诉讼标的1,500,000.00元),公司已在重大诉讼事项公告中进行了披露(详见2007年7月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6)雨民初字第1958号事判断书的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湘雅金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长沙市商业银行建湘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00元,并支付双方签订的《短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逾期贷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市商业银行建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4、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借款合同(合同编号:E50011240046)
(3)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E20011240046)
(4)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6)雨民初字第1958号事判断书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