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每年至多分配六次。
6、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和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事先明确选择收益分配方式的,则默认为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20%;
8、《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如费率为1.5%,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日内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帐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该等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集中发售期集中申购费
本基金集中发售期集中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集中发售”一节,并由本基金发售公告列示。
(2)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节。
(3)基金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节。
(4)基金转换费
有关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和费率安排参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相关公告。
(5)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3、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三)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应予披露的信息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0)临时报告;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澄清公告;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成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3.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4.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 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购买力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
(6)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6、清算的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并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6)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的应尽义务;
(9)《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
(4)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并获取认购(申购)费;
(5)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0)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会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6)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7)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依法召集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义务予以配合;
(9)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0)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1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进行的监督;
(16)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财产;
(19)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2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21)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前15天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包括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6)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3)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除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6)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的完整与独立;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复核基金业绩报告。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并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19)按有关规定,保存托管业务活动的基金的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20)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1)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22)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4)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8)接受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进行的监督;
(29)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义务予以配合;
(30)《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6. 更换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A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B、经核对,有代表50%(不含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以上;
D、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依照本条第7款和第8款的有关约定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依照本条第7款和第8款的有关约定进行表决。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不含2/3)通过。
B、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的授权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A、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员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指派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推举代表任监督员。
B、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工组人员进行计票。
9、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两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将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702室
法定代表人: 王忠民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 43.5488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开始。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符合《基金合同》的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稽核控制制度和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可行的情况下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但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2、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2)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方式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开户事宜,该帐户用于办理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关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根据主管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基金托管人开立上述帐户。
8、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9、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保管费用按证监会及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10、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对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六)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帐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季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二) 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留有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交易确认、基金公告等信息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或(010)65185566转人工,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净值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每周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净值信息,
(三)在线服务
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讯。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持广发理财通卡、北京银行各类银行卡、兴业银行兴业卡、农行金穗卡、建行龙卡储蓄卡、招商银行借记卡、银联其他卡(银联跨行转帐业务支持的除兴业卡外的银行卡)等19个银行卡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本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还可以进行基金赎回、转换等业务。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推出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投资者可通过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18家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五)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或传真(010)65182266。
2、互联网址
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r@jsfund.cn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320号);
(三)《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