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代理销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产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3.54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张轶美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经过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领先水平。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全行总资产规模已达7698.54亿元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6414.71亿元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5242.72亿元人民币。2007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25.54亿元人民币,每股收益达0.586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部下设市场发展部、托管运作部、技术保障部、内控管理部四个职能部门,在深圳设立托管分部,现有员工22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汉族,1955年10月生,1973年12月参加工作,197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黄浦区办事处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静安支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兼浦东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傅建华, 男,1951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主任、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上海银行党委书记、行长、副董事长、董事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行长。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空港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2年10月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兼上海分行党委书记。
刘长江,男,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对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0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共托管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嘉实浦安保本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七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总规模为102.45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
1、投资于基金;
2、以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之方式保管基金资产;
3、除《信托法》、《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4、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拖延和拒绝执行;
5、除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基金资产;
6、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
7、同意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8、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定期报告;
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所禁止的其它任何行为。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监控目标
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金融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围绕浦东发展银行的经营目标、经营战略,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体系,有效地发现风险、量化风险、分析风险、控制风险、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监控组织结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合规部、审计部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对包括基金托管业务在内的各项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和内控管理并执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形成总行部门间的横向监督和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在总行风险与内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严格遵循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互相制衡及不相容业务分离原则,进行部门设置和业务程序建设,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资产托管部专设内控管理部门,配备内控、稽核、监察岗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内控管理和监察稽核职责,建立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的纵向监督和制约体制。
3、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及实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积极借鉴国内外同行的优秀经验,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制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总体指导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工作;建立了完善的业务操作堆积指导、规范托管运作业务的开展;制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管理规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印鉴印章管理规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电话监控工作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管理和落实。上述系列内控制度的建立,基本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保证了部门托管业务的正常运作,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风险内控机制。
同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建立独立的稽核监察体系,制订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稽核监察制度》,建立了独立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并严格按照规定上报中国证监会。
4、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银行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是指对基金的资金用途、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督、对基金的运作的监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资金用途;
(2)投资范围;
(3)投资比例;
(4)投资限制;
(5)基金资产估值;
(6)基金投资人的权力维护;
(7)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监督指标。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基金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监督专员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托管银行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报告季报和年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应以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在案,以备出具基金业绩报告。基金监督专员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在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基金业绩报告中,按规定格式对基金管理人的操作合规性作出评估;
(4)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和稽核,基金监督专员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 层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总经理:赵学军
电话:(010)65188866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赵虹
公司网址:www.jsfund.cn
2.代销机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倪苏云、汤嘉惠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六号E座9层
负责人:王卫东
电话:(010)65171188
传真:(010)65176800
联系人:黄伟民
经办律师:黄伟民、曾宪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联 系 人:张小东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李欣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根据《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到期日后投资转型而成。
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51号文批准,自2004年10月18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1,607户,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共计1,296,361,260.94元,折合基金份额1,296,361,260.94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4年12月1日获书面确认,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2007年10月31日,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到期日后的投资转型变更为“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理念、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分红条款等事项。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2日证监基金字[2007]320号文核准,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原《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合同规定的股票基金期开始之日起失效,本《基金合同》自原《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股票基金期开始之日起生效,同时基金更名为“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书面核准文件之日后,并自原《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股票基金期开始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次日对本《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集中发售
(一)集中发售期、集中申购与份额拆分
集中发售期是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前,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发售本基金的一段时间。集中发售期的时间由本基金发售公告列示。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在集中发售期内,本基金采用集中申购的方式发售。集中发售期内的集中申购是指,对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内提出的集中申购申请,本基金按照申购原则,以本基金投资转型前的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拆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份)为基准,确认基金份额;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统一划入本基金托管帐户。
本基金是由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转型而来。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将以《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股票基金期开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拆分日,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拆分后的基金份额将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一个工作日投资转型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有关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拆分的详细情况,将在《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拆分公告》中列示。
(二)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销售方式及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购买本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条第(一)款。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集中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四)投资者在集中发售期购买本基金的原则
1、投资者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购买金额。
2、集中发售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购买基金份额,每次最低购买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含集中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购买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集中申购费)。
(五)集中发售期集中申购的费用
集中发售期集中申购的费用按如下费率结构表执行:
集中申购金额 | 集中申购费率 |
M<50万元 | 1.2% |
50万元≤M<200万元 | 1.0% |
200万元≤M<500万元 | 0.6% |
M≥500万元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上述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集中发售期集中申购份数的计算
集中发售期本基金的集中申购金额包括集中申购费用和净集中申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1+集中申购费率)
(2)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
(3)集中申购份数=(净集中申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但在集中发售期内,本基金集中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适用绝对数额的集中申购费金额(每笔1000元),即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费用。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在集中发售期内,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加上相应的申购费。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即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3、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代销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基金业务。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日常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正常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暂停结束后开放正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下午3:00之前)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基金投资者可从T+2工作日起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
50万元以下 | 1.5% |
50万元(含)-200万元 | 1.2% |
200万元(含)—500万元 | 0.8% |
500万元(含)以上 | 每笔1000元 |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率表如下:
持有期 | 赎回费率 |
<365天 | 0.5% |
365天≤M<730天 | 0.25% |
≥730天 | 0 |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期内或转型期内,连续地持有部分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直到投资转型为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那么这部分基金份额在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期内或转型期内的持有期,将被累加进入该部分基金份额在本基金的持有期内。
3、根据本基金募集和持续营销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部分或全部投资人减免募集费用和申购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特定的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但本基金申购金额在500(含)万元以上,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每笔1000元),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一: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申购金额为10万元,那么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 | |
申购金额(元,A) | 100,000 |
适用费率(B) | 1.5% |
申购费用(C=A-D) | 1,477.84 |
净申购金额〔D=A/(1+B)〕 | 98,522.16 |
申购份数(=D/1.200) | 82,101.80 |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三笔赎回份数分别为5,000份、5万份、50万份。其中5000份的一笔持有期小于等于1年,5万份的一笔持有期大于1年、小于等于2年,50万份的一笔持有期大于2年。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 赎回2 | 赎回3 | |
赎回份额(A) | 5,000 | 50,000 | 500,000 |
适用费率(B) | 0.5% | 0.25% | 0% |
赎回总额(C) | 6000 | 60,000 | 600,000 |
赎回费用(D=B*C) | 30 | 150 | 0 |
赎回金额(E=C-D) | 5,970.00 | 59,850.00 | 600,000.00 |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市场中断事件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下转封十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