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 余景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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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涂艳
案情回顾:
周某准备出国留学,为了省去结汇麻烦并实现手中的美元保值,他于去年11月花2万美金购买某银行12个月期的外汇理财产品,客户经理向其介绍该产品是100%本金保证,并且预期年收益最高可达5.35%,付息方式为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一次性还本浮息,同时也一并向周某提示了风险:即投资者不能提前赎回该产品,而银行享有提前终止权,并且每3个月可以行使一次。后双方签订了《个人外汇理财**产品协议书》。期间周某出国并于今年11月探亲回国,其去办理提款时发现,银行早在今年2月就已经单方面终止了该协议,即周某最终只能获得3个月共计2%的收益率。
周某认为,虽然从去年11月至今其本人只在国内呆过半个月时间,但是自己留给银行的联系方式足以使银行将提前终止消息通知到本人,但是期间却因银行没有及时通知而导致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双方争议
周某认为:当初协议中规定:银行每3个月享有提前终止权,但行使该项权利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个人外汇理财计划提前终止通知》通过该行网点张贴公告、报纸公示及电话语音提示等方式告知周某。所以,以上三种告知方式是要一并履行,而非择其一,但是今年2月份银行提前终止时却没有以电话方式通知到其本人,即使他出国在外手机号有变,银行也应遵守承诺给他本地留下的固定电话联系以便通知到周某家人。故依据《合同法》,银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认为:首先,自己没有过错,行使提前终止权是符合合同约定的。 在今年2月12日该行工作人员按周某留下的手机号想要给与通知时,发现该号处于停机状态,而后拨打留下的固定电话发现无人接听,故在此情况下银行作为合同一方已经尽到了约定的“告知义务”,在网点公告和报纸公示后合同自然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所以银行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周某存在过错,应为其损失自负责任。因为周某对留下的主要联系方式没有尽到应该的“注意义务”,在明知自己出国会变更手机号时却没有及时与银行联系更改,最终导致了银行不能及时联系上其本人。
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银行是否按合同约定向周某履行了告知义务,回顾合同:“行使该项权利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个人外汇理财计划提前终止通知》通过该行网点张贴公告、报纸公示及电话语音提示等方式告知周某”,本案中,银行提供的两份通话记录足以支持其语音提示的行为,显然已经尽到了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即在行权的同时使用了网点公告,报纸公示和语音提示三种手段告知周某,最终发生的损失是由周某主观过错所致,故损失完全由周某承担。
但是,专家同时认为,客户与银行的关系属于消费者与销售者法律关系,银行作为强势一方应该维护顾客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如果银行工作人员能更加尽职地拨打几次周某留下的固定电话,也许其损失就不会发生。同时,该合同条款也有值得改进的地方,例如其中并没有对“告知不成功”银行能否行使终止权做出明确约定,对于引入被告知方“签字确认”为终止合同的必要条件也是值得期待并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记者提示:
挂钩汇率的外汇理财产品是一种结构性理财产品,一般收益可以高于同期银行定存利息,一般是适用于短期内需要使用外汇但是又想规避部分外币的贬值风险的投资者。由于外汇市场波动会影响产品的保本承诺,故银行一般都享有提前终止权。而该权利的行使周期又因产品而异,有每周一次,每个月一次或3个月一次的,投资者在相关时间要密切关注自己的产品是否被提前终止了。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除了关注所谓的“预期收益率”,还有关注其他风险。本案就提示投资者在变更联系方式时需主动联系销售行,以便及时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