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07—058
“侨城HQC1” 认购权证终止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侨城HQC1”认购权证的存续期结束,本公司特提请投资者关注“侨城HQC1”认购权证终止上市的有关事项。
一、 权证终止上市的相关说明
1、“侨城HQC1”认购权证的存续期为12个月,即自2006年11月24日起至2007年11月23日止。
2、“侨城HQC1” 认购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为2007年11月16日(星期五),从2007年11月19日(星期一)起终止交易。
3、“侨城HQC1” 认购权证的行权起始日为2007年11月19日(星期一);行权结束日为2007年11月23日(星期五)。
4、“侨城HQC1” 认购权证经分红除息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6.958元,投资者每持有1份“侨城HQC1” 认购权证,有权在2007年11月19日至23日期间以6.958元的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发行的“华侨城A”股票。
5、截至2007年11月23日交易时间结束时,共有149,338,821 份“侨城HQC1”成功行权,149,338,821股“华侨城A”股票已到成功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账户。尚有183,746份“侨城HQC1”认购权证未成功行权,已被注销。
6、根据公司权证上市公告书,“侨城HQC1” 认购权证从2007年11月23日起终止上市。
二、权证信息披露联络人
联络人:李珂晖、郭金
联系电话:0755-26936069、0755-26936076、0755-26936055
电子信箱:gjxlb@126.com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07—059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1月10日刊登了《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变更议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11月26日(星期一)下午2时30分,会期半天。
2.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华侨城洲际大酒店巴塞罗那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刘平春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会议议案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委托人)191人,代表股份894,108,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8.7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委托人)39人,代表股份824,959,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3.4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委托人)152人,代表股份69,149,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32%。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委托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投资成立天津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268,890,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97%;反对46,7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17%;弃权24,9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9%。华侨城集团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为天津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268,671,5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9%;反对128,2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51%;弃权152,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57%。华侨城集团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893,881,6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975%;反对116,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13%;弃权110,0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12%。
2、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893,804,7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966%;反对5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6%;弃权252,1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28%。
2、表决结果:通过。
(五)《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893,811,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967%;反对149,9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17%;弃权147,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16%。
2、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林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3、法律意见书;
4、会议纪要;
5、其他相关资料。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