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为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贷款人民币2,400万元提供担保,贷款到期日2006年1月,因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还,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6年12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6)二中民初字第12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偿付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2007年3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7)二中执字第005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划拨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的财产。
2007年3月21日,本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达成和解协议,承诺于2007年9月底之前,分期偿还全部本金人民币2,400万元及全部应付贷款利息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支付的诉讼费用。截止2007年9月30日,本公司已支付款项人民币2622.50万元。根据法院判决,本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华源凯马追索,为此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该院已受理,案件受理号[2007]京二中执字1071号。(以上详见2007年3月26日、4月10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
本公司已对上述事项可能带来的损失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2,550万元。
现对该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本公司执行申请。本公司现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告知书: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委托长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依法对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本市中山北路1958号第10层面积为960.75平方米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竞得人民币10,122,400元(上述金额含应缴纳的税款及相关手续费,具体数额正在核算中)。
二、根据(2006)二中民初字第12723号暨(2007)沪铁中执字第17号、29号的裁定,本公司(甲方)与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定了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总额为人民币26,225,196.5(其中含甲方代乙方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付款数额25,957,486.50元及相应案件受理费131,100元和财产保全费267,710元)。
2、甲方同意乙方承诺的下列还款计划。即2007年10月31日前还款300万元(已于10月底前还款人民币300万元);11月30日前还款500万元;12月20日前归还剩余款项(以上还款数不包括被法院强制拍卖的所查封房产所得款项)。
3、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如不按上述还款计划的时间及数额履行,甲方保留全额执行相关利息,加倍迟延履行金及其他违约金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