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11月27日在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20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了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参加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12名(包括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9名),代表股份849,845,675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25%;其中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655,506,139股,约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57.84%;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份194,339,536股,约占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44.86%。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执行董事郭景彬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批准董事会关于2007年募集资金使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的说明之议案。(普通决议)
上述议案的有效投票股份总数849,845,675股(其中H股194,339,536股,占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22.87%)。上述议案获赞成票847,475,675股,占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99.72%(其中H股191,969,536股,占H股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78%);否决票2,370,000股,占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0.28%(其中H股2,370,000股,占H股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2%);弃权票0股。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项振华律师、马秀梅律师见证。经审查,该所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要求,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人由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担任,毕马威的工作只限于应本公司要求执行若干程序,以确定本公司编制的投票结果概要是否与本公司收集并向毕马威提供的投票表格相符。毕马威就此执行的工作并不构成按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核数准则》所进行的审计或审阅工作,也不会就与法律解释或投票权有关的事宜作出确认或提出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