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7年11月28日,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442号《关于核准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一、 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7,000万股。
二、 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申请文件进行。
三、 自本核准通知下发后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 本核准通知自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核准文件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尽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为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隋英鹏、余庆生。
本次发行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为:
公司联系人:陈铁生、翟炜, 电话:0769-85370225,传真:0769-85370230。
保荐人联系人:隋英鹏、余庆生、蒋生元、王翔、徐海波、刘洋
电话:021-68826801,传真:021-68826800。
特此公告!
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阳之光 编号:临2007-35号
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深圳市
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阳光”)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告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7]192号),批复同意豁免深圳东阳光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增持不超过25900万股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批复内容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司公告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二、同意豁免你公司因认购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25900万股而导致持股比例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52.14%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公司应当会同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