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机”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414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配售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网上定价发行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
3、本次发行股份总量为2,000万股。其中,网下配售股数4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0%;网上发行1,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0%。
4、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48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22.2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0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9.92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0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5、在初步询价期间(2007年11月22日、23日、26日每日9:00至17:00以及11月27日9:00至15:00)提交有效报价,且符合“释义”中规定条件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网下配售的申购。
6、本次网下配售的申购时间为2007年11月29日(T-1日)9:00至17:00及2007年11月30日(T日)9:00至15:00。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应全额缴付申购款。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须将(1)申购报价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报价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章的,无须提供本材料);(3)全额缴付申购款的划款凭证复印件(请务必注明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的名称和“方正电机A股申购款项”字样)于上述申购时间内传真至010-84049811。
配售对象必须确保申购资金于2007年11月30日(T日)(周五)17:00之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申购资金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配售对象汇出申购款的资金账户与其在申购表中填列的退款银行信息必须一致,且必须与该配售对象报备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相应资金账户一致。
7、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配售获配的股票自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3个月。
8、本次网上发行的申购日为2007年11月30日(T日)(周五),申购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持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均可参加网上定价发行的申购。
9、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单一证券账户委托申购数量不得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1,600万股(本次网上发行总量)。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包括在不同的证券交易网点各进行一次申购的情况),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为无效申购。
10、本次网上发行股票申购简称为“方正电机”,申购代码为“002196”。
11、本次网下配售不向配售对象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本次网上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12、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股票发行的事宜进行扼要说明,不构成对本次所发行股票的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2007年11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巨潮网(www.cninfo.com.cn)查询。
13、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视需要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方正电机 | 指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 | 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 | 指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 |
网上发行 | 指本次发行中通过深交所系统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1,6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 |
网下配售 | 指本次发行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采用定价方式配售4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 |
询价对象 | 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且截至2007年11月27日(T-3日)15: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机构投资者 |
配售对象 | (3)与发行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 (4)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 |
有效报价 | 指询价对象关于初步询价区间的书面报价没有出现无效报价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询价对象关于询价区间的书面报价超过截止时间2007 年11月27日15:00 ;(2)询价对象报价区间的价格上限超过价格下限的120% |
有效申购 | 指符合本公告中的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一致、申购数量符合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付申购款等的申购 |
T日/网上发行申购日 | 指2007年11月30日,为本次发行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发行价格申购本次网上发行股票的日期 |
元 | 指人民币元 |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000万股。其中,网下配售数量为4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0%;网上发行数量为1,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48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22.2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0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9.92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0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四)网下配售申购时间
本次网下配售的申购时间为2007年11月29日(T-1日)9:00至17:00及2007年11月30日(T日)9:00至15:00。
(五)网上发行申购时间
本次网上发行的申购日为2007年11月30日(T日)(周五),申购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时间(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六)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
交易日 | 日期 | 发行安排 |
T-6 | 11月22日 |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和《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开始向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开始预路演 |
T-3 | 11月27日 | 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截止日,预路演结束 |
T-2 | 11月28日 | 确定发行价格,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
T-1 | 11月29日 | 刊登《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公告》、《网下网上发行公告》,网下申购缴款起始日,网上路演 |
T | 11月30日 | 网下申购缴款截止日,网上发行申购日 |
T+1 | 12月3日 | 网上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
T+2 | 12月4日 | 刊登《网下配售结果公告》、《网上中签率公告》,网下申购资金退款,摇号抽签 |
T+3 | 12月5日 |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
注: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七)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八)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网下配售
(一)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如下原则进行配售:
1、如果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400万股),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配售。
2、如果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400万股)(即出现了超额认购的情况),则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超额认购的实际情况对全部有效申购按照统一的配售比例进行配售,参加网下配售的配售对象获得的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网下配售比例=网下发行数量÷网下有效申购总量
某一配售对象获得的配售股数=该配售对象的全部有效申购数量×网下配售比例
网下配售比例保留小数点后面五位,即最小配售比例为0.00001或0.001%。
3、零股的处理:按获配股数由高至低排列配售对象,如果零股总数大于1,000股时,零股以每1,000股为一个单位依次配售,不足1,000股的配售给排列在最后一个获配1,000股零股的配售对象后面的第一个配售对象(获配股数相同则随机排序);如果零股总数小于或等于1,000股,则将零股配给获配数量最高的配售对象(获配股数相同则随机排序)。
(二)网下申购规定
1、在初步询价期间(2007年11月22日、23日、26日每日9:00至17:00以及11月27日9:00至15:00)提交有效报价,且符合“释义”中规定条件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本次网下配售。与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本次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名单如下:
序号 | 询价对象全称 | 序号 | 询价对象全称 |
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4 |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
2 | 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65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6 | 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4 | 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67 |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
5 | 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68 | 甘肃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6 | 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69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 |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70 |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 |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71 |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 | 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 72 | 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0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 73 |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
11 |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4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2 |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5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3 |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76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4 |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7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5 | 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78 |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 | 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 79 |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7 | 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0 | 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18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1 | 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19 | 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82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0 |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3 | 国联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21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4 | 斯坦福大学 |
22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85 |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23 |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86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4 |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7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5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8 | 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6 |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89 |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7 |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90 | 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28 |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1 |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29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92 |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0 | 富通银行 | 93 | 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31 |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4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2 |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 95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3 |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6 |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
34 | 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 97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5 |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8 | 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36 |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9 |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7 |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8 | 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101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9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2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0 |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 103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1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4 |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2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5 |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3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6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4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7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45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8 | 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46 |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09 | 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7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110 | 衡平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48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11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9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 112 |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0 | 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113 | 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51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14 |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2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15 |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3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6 |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4 |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17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5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8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6 | 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119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7 | 万向财务有限公司 | 120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8 | 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121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9 |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22 |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0 |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23 |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1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24 |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2 |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25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3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6 |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注: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的集合理财计划已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有效的初步询价表,可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
只有上述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于2007年11月27日(T-3日)15: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本次网下配售。
2、询价对象应以其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分别独立参与股票配售。参与本次网下配售的配售对象只能以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3、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的每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4、每张申购表的申购数量不得低于50万股且为10万股的整数倍,申购累进数量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证券账户的申购数量上限为400万股,超出部分的申购数量视为无效申购。
5、配售对象应按照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乘积全额缴纳申购款项。
6、配售对象用于本次网下申购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数量方面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配售对象在填写申购表时不得涂改。未按要求填写及签章、填写不清、填写不完整、资料不实、未按时提交申购表均视为无效申购。
(三)网下申购与配售程序
1、申购
配售对象通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认真填写《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申购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购表” )。申购时间为2007年11月29日(T-1日)9:00至17:00及2007年11月30日(T日)9:00至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须将(1)申购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该表可从www.cs.ecitic.com网站下载);(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章的,无须提供本材料);(3)全额缴付申购款的划款凭证复印件(请务必注明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的名称和“方正电机A股申购款项”字样)于上述申购时间内传真至010-84049811。应缴申购款须于2007年11月30日(T日)17:00之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各配售对象填写的申购报价表一旦传真至上述传真号码,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网下申购截止时间为2007年11月30日(T日)15:00(以保荐人(主承销商)收到投资者传真的申购表的时间为准)。
2、申购款项的缴付
(1)申购款项的数量
每一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全额缴付申购款项。申购款项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款项=发行价格×申购数量
(2)申购款项的缴付
申购款项须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下述收款银行账户,划款时请注明“方正电机A股申购款项”字样,并请务必通过联行系统或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支付:
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京城大厦支行
账户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7110210187000007512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302100011026
(3)申购款项的缴付时间及账户要求
申购款项必须在2007年11月30日(T日)17:00之前汇至上述银行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付申购款项的申购为无效申购。敬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的在途时间。配售对象汇出申购款的资金账户与其在申购报价表中填列的退款银行信息必须一致,且必须与该配售对象报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应资金账户一致。
3、公布配售结果和退回多余申购款
(1)2007年12月4日(T+2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配售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网下配售对象的名单、获配股数及应退申购款金额等。以上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送达获配通知。
(2)配售对象的全部申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号)的规定处理。
(3)配售对象无论获配与否,应退还的申购款(含无效申购款)将统一在2007年12月4日(T+2日)(周二)开始退款。应退申购款=投资者缴付的申购款-投资者获配股数对应的认股款金额。
(4)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所有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的账户进行确认。获得配售的股票将锁定3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中网上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5)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将对网下配售申购款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6)北京市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7)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醒:如配售对象的持股比例在本次发行后达到发行人总股本的5%以上(含5%),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配售不向配售对象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三、网上发行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指定时间内(2007年11月30日(T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将1,600万股“方正电机” 股票输入其在深交所指定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以7.48元/股的发行价格卖出。本次网上发行股票申购简称为“方正电机”,申购代码为“002196”。
各地投资者可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以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有效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并足额缴付申购款。申购结束后,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同登记公司共同核实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深交所和登记公司根据实际到账资金统计有效申购数量和有效申购户数。
网上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为:
(1)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配售数量,则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数量,则由登记公司结算系统主机按每500股确定为一个申购配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可以认购500股。
网上发行中签率=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一)申购数量的规定
1、本次网上发行,参加申购的单一证券账户的委托申购数量不得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
2、单一证券账户申购上限为1,600万股(本次网上发行总量)。投资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购不能撤单。同一证券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包括在不同的证券交易网点各进行一次申购的情况),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为无效申购。
(二)网上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参加本次“方正电机”股票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须持有深交所的股票账户卡。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发行日(2007年11月30日(T日))前办妥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2、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参与本次“方正电机”股票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在网上发行日(2007年11月30日(T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3、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深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即:
(1)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申购所需的款项)到申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证件,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2)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3)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三)配号与抽签
若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上配售数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07年12月3日(T+1日),各证券交易网点将申购资金划入登记公司的结算银行账户。
2007年12月3日(T+1日),进行核算、验资、配号,登记公司将实际到账的有效申购资金划入新股申购资金专户。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同登记公司及深交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深交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交所和登记公司依申购资金的实际到账资金(包括按规定提供已划款凭证部分)确认有效申购,按每500股配一个申购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将不予配号。
2007年12月4日(T+2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应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2007年12月4日(T+2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布网上发行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07年12月4日(T+2日)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当日通过卫星网络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保荐人(主承销商)2007年12月5日(T+3日)将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布中签结果。
4、确定认购股数
申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可以认购500股。
(四)结算与登记
1、2007年12月3日(T+1日)至2007年12月4日(T+2日),全部申购资金由登记公司冻结在申购资金专户内,所冻结的资金产生的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有关申购资金冻结等事宜,遵从深交所、登记公司有关规定。
2、2007年12月4日(T+2日)摇号抽签。抽签结束后登记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认购股数的确定和股东登记,并将有效认购结果发至各证券交易网点。
3、2007年12月5日(T+3日),由登记公司对未中签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再由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投资者;同时登记公司将中签认购款项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资金交收账户。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收到登记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有关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等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本次网上发行的新股登记工作由登记公司完成,登记公司向发行人提供股东名册。
(五)发行费用
向投资者网上定价发行不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四、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敏
住 所:浙江省丽水市天宁工业区24 号
电 话:(0578)2171041
传 真:(0578)2131854
联系人:章则余、郑亮
2、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住 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联系人:胡斌、徐峰、孙春康、张欣亮、徐喆燕、陈虹、陈石磊
发行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29日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申购表
本表一经完整填写、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及加盖单位公章并传真至申购传真号码后,即构成申购人发出的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申购传真:010-84049811 咨询电话:010-84049817 | |||||||||
配售对象全称 | |||||||||
通信地址 | 邮编 | ||||||||
配售对象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请填成立批文号) | |||||||||
股票账户名称(深圳) | |||||||||
股票账户号码(深圳) | |||||||||
托管券商席位号 | |||||||||
股东性质 (分为国家、国有法人、境内非国有法人、境外法人及其他,其代号分别为00、01、02、04、06) | |||||||||
经 办 人 | 经办人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手 机 | Email | ||||||||
退款银行信息 (须与报备账户一致) | 汇入行全称 | ||||||||
资金账号 | |||||||||
收款人全称 | |||||||||
人行现代化大额支付系统号 | |||||||||
联行行号 | |||||||||
汇入行地点: 省 市 县 | |||||||||
申购信息 | |||||||||
申购价格 | 申购股数(万股) | 申购金额(万元)(=申购价格×申购股数) | |||||||
7.48元/股 | |||||||||
申购股数(大写): (万股)(小写: 万股) | |||||||||
申购金额(大写): (元)(小写: 元)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 单位盖章: 2007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
1、该表可从www.cs.ecitic.com网站下载。为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2、请配售对象确保营业执照注册号必须与登记开户时的备案材料保持一致;若填写错误,责任自负。
3、配售对象填写此表时不得涂改。未按照要求填写、填写不清、填写不完整、资料不实或未按时提交的申购报价表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因配售对象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配售对象自行负责。
4、凡参加申购的配售对象,须提交的申购文件包括:
(1)申购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章的,无须提供本材料);
(3)全额缴付申购款的划款凭证复印件(请务必注明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的名称和“方正电机A股申购款项”字样)。
请配售对象对上述文件按序号进行编号,于2007年11月29日(T-1日)9:00至17:00及2007年11月30日(T日)9:00至15:00期间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号码010-84049811。
5、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醒配售对象:2007年11月30日(T日)15:00之后的申购恕不接受,请注意发送传真时间;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的一律无效; 申购报价表一经传真至上述传真号码即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6、 配售对象应尽早安排汇缴申购款项,以保证申购款项能在2007年11月30日(T日)17:00前汇到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购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不足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配售对象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配售对象全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汇款用途中的配售对象全称是主承销商认定申购款归属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完整、正确地填写。
7、本次发行的咨询电话为010-84049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