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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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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判决让
    《证券法》灵魂降临尘世
    “提高学费对穷学生
    有利”是谬论
    “利润侵蚀工资”现象不应被容忍
    抑制房价上涨须配套政策及时跟进
    “价值投资”不能是瘸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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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判决让《证券法》灵魂降临尘世
    2007年11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傅开

      

      看到11月29日《上海证券报》报道《上市公司高管不服处罚状告证监会遭败诉》,一个强烈的观后感是,合理的判决结果,可以让法律的灵魂降临尘世,照亮一些原本不够光明的角落,特别是在市场活跃程度日益提高、市场行为日趋复杂的当前,这个判决结果的现实意义,更加值得细细品味。

      根据报道,黄勇代理人并无异议于证监会对黄勇所作行政处罚中涉及的信息披露违规事实。既然对事实无异议,则接受处罚自在情理之中,这是“认罪认罚”的通常逻辑。可是现实情况却远非如此,黄勇代理人认为原《证券法》罚则条文中仅阐述了针对发行人的法律责任,未规定上市公司的法律责任,则对黄勇处罚于法无据——说到底,这是一个“认罪但不认罚”的态度,使用了“法无规定不为罪”的逻辑。应该说,在法律技术上,这种逻辑可以站得住脚,但追本溯源,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过滥强权的侵害。

      既然强调了这个前提,而在此案中引用“法无规定不为罪”的道理是否适当呢?法官用判决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笔者注意到,法院宣判陈词中,援引了原《证券法》第一条、第三条所明确传达出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其中要义,还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毋宁说,这就是《证券法》的灵魂。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其著作《法学导论》中有句名言:“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应该说,在此案的审判中,法官依照法律的精神适用法条,而不是僵化地搬用法条,反映了法官对《证券法》灵魂的理解和掌握,对证券法立法目的的探究非常到位。

      本案还有一个骇人听闻之处,即证监会对黄勇行政处罚中所涉的14项未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金额高达8.7亿元——这原是一笔旧账。恐怕从感情上来说,投资者对证监会予以黄勇的20万元罚款尚嫌不够严厉,遑论黄勇反诉监管部门试图逃避处罚?业界周知,在案件移交公检部门之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已几乎是最后的守门行为,如若再得不到法律支持,则其对投资者的伤害该有多大?

      所幸,此案的判决终于昭示出,监管机构的依法行政行为必然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而审判机关的行政审判活动,则既要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一判决结果,将有力支持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由此说开去,《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本就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违法行为侵害,并以此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法官对黄勇行政案件的审理,既对行政行为实施了有效的监督,又维护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支持了监管机构的依法执法行为。这对于违法违规现象有所抬头的当下市场而言,自然是弘扬正气、震慑不法的有益举动,可以让我们在不忘记,“法律应当与权利保持一致”的同时,也“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更“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

      还要说,以黄勇案为例,区区20万元的罚款,远不足以威慑不法分子,今年证监会对一些案件的行政处罚结果,往往给人以不够“解渴”的感觉,市场呼唤有新的、类似于刑法修正案(六)之严厉的制裁手段和具体追诉标准。

      写到此处,有业界的朋友打电话来“爆料”给笔者一些更为有趣的细节:其一,原告黄勇一直都是本案代理人所在的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其二,和证监会对簿公堂的黄勇代理人竟然是和光商务14项未披露诉讼仲裁事件中几起案件的代理人!这样一种连带关系,倒给案件本身添上了意料之外的花絮——原来都不是外人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