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全体董事都以通讯的方式对董事会议案发表了意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确定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式的议案》(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442号文件)的文件精神。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决定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分为两次发行,具体发行方式为:
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阳光”)以其拥有的宜都东阳光高纯铝有限公司75%股权、乳源东阳光精箔有限公司75%股权、深圳市东阳光化成箔股份有限公司98.49%股权、乳源东阳光电化厂75%股权、乳源瑶族自治县兴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等资产的评估值作价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确定为3.99元,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非公开发行事项决议公告日(2006年9月8日)前二十个交易日阳之光股份股票均价,认购股数为259,000,000股。
根据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还将由其他特定投资者(不超过9名)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总数的剩余部分。因此,在向深圳东阳光发行结束后,公司再面向其他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以竞价发行的方式发行不超过111,000,000 股股份,发行价格将不低于3.99元人民币/股,具体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根据询价结果确定。
上述深圳东阳光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流通;战略投资者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流通;财务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流通。
关联董事郭京平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独立董事钟康成先生、徐克美女士、徐友龙先生同意董事会作出的上述决议,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分两次进行的方式以及确定以3.99元/股的价格向深圳东阳光发行259,000,000股股份,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442号文件)的批复和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与深圳东阳光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有利于顺利完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作,符合公司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撤消公司乳源分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了进一步开拓亲水箔产业,便于公司乳源分公司申报项目和银行流动资金融资,拟撤消公司乳源分公司,在乳源成立公司控股100%的全资子公司,即将公司乳源分公司的全部生产经营业务及资产和负债转由新成立的公司控股100%的全资子公司承接并延续。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