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以下简称《通知》)及辽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具体部署和要求,公司于2007年3月-10月开展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现已完成各阶段工作。
一、公司自查及整改阶段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3月下旬,成立了以公司董事长为组长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订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方案》;
2、4月10日至5月15日,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逐项进行了自查,形成了《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报送辽宁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布;
3、7月18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辽宁证监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要求,设立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互动平台”,公布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监管部门的3个公众评议邮箱,接受投资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本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评议;
4、自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1)到目前为止,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方式除了股权分置改革外没有采用过网络投票形式。
公司到目前为止尚未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议案情况,因此,股东大会未设置网络投票平台。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严格按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议须经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的议案时,将以网络和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权。
(2)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有待加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于2007年9月28日选举产生,今后将组织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积极参加监管部门举办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更新知识,促进工作更加规范。
(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需修订。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的规定,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9月28日经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向变更及使用监督均作了详细规定。
(4)《内幕信息保密规定》需修订。
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于9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议案》。
上述4项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除第1项尚未发生外,其他3项均已整改完毕。
5、在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期间,社会公众未对公司治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辽宁证监局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
2007年10月11日至12日,辽宁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公司治理现场检查,并于10月31日出具了《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状况综合评价意见》(辽证监上市字[2007]84号)。
《意见》认为:“公司在信息披露、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但你公司应按照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要求,尽快增补一名董事,选举董事长,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高度重视辽宁证监局治理状况综合评价意见,公司将按照辽宁证监局的监管要求,尽快增补一名董事,选举董事长,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评价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对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监管所掌握的情况,结合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情况以及社会公众的评价,出具了《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状况评价意见》,并建议公司以本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证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运作、强化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履职意识,积极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综上所述,公司决策层、监管层和经营层均能深刻认识并领会此次治理专项活动对公司的重要意义,促使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落实各项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法人治理结构,使公司治理整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要求,为使公司建设成为内部治理机制完善、外部形象诚信可靠的现代化上市公司奠定了坚实基础。公司将以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在监管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规范运作,不断加强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