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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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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21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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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21版:信息披露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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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07年11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D20版)

      6、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基金托管人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而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本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需暂缓执行的,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澄清和确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后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告。

      (六)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之时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席位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清算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对于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所发生的场内交易,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场外交易,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任方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日)10:00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该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体。

      2、T+1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各代销机构应按照注册登记机构要求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基金托管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多边净额结算”的原则。

      4、T+2日12:00前,销售机构将申购资金划到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在结算备付金账户汇总。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T+2日16:00前从销售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到基金的托管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注册登记机构,并将有关收款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托管人按注册登记机构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2日16:00前划到销售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注册登记机构,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5、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未能按上款约定将申购资金全额、及时汇至其“结算备付金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注册登记机构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的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销售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且对基金管理人的净值数据出具了正确的复核意见,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或者没有对基金管理人的净值数据出具正确的复核意见,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2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对外予以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出。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体发布。

      5、信息披露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信息批露文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60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该项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对于已确认的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按月划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已确认管理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已确认的管理费。

      在首期支付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管理费的收款账户。此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该项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对于已确认的托管费,由基金托管人按月划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已确认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已确认的托管费。

      在首期支付托管费前,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托管费的收款账户。此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基金托管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三)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获得监管机构的豁免、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对于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费用(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每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并有义务持续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合格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时,可委托该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持续保管义务。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续存期内,应采用电子或者书面的形式按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年中持有人名册和年度持有人名册。当年的年中持有人名册应于当年6月30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当年的年度持有人名册应于当年12月31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对于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采用电子或者书面的形式在相关名册生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建立基金持有人名册档案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只能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履行本托管协议约定的目的,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15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托管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保密义务。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违约方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托管协议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托管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托管协议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景阳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同一日起失效。

      (二)本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托管协议正本一式6份,协议双方各执2份,上报监管部门2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