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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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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20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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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20版:信息披露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景阳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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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07年11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一、前言

      (一)订立《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中国证监会对有关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现行法律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本基金合同相关事项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进行公告,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景阳基金:指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的《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8、集中申购公告:指《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地方派出机构。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会员单位: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相关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交易所会员单位。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1、场外销售:指销售机构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2、场内销售: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转型:指景阳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和更名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景阳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40、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41、存续期:指自《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日:指公历日。

      44、月:指公历月。

      45、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6、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4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为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54、元:指人民币元。

      55、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五)基金份额每份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限。

      四、基金的沿革

      景阳证券投资基金由长阳证券投资基金扩募、更名而来。

      长阳证券投资基金的前身系经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湘银金管(1992)89号文、湘银函(1992)74号文批准,由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的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受益证券。1993年12月,经湘银函(1993)270号文批准,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受益证券更名为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受益基金,简称“湘国信基金”。1996年湘银发(1996)354号文《关于请求确认并批准湘国信基金上市的报告》确认湘国信基金的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并于1997年8月29日开始在广东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上柜交易,基金管理人为湖南国信基金管理部,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湖南铁道专业分行。1999年4月,湘国信基金在湖南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开始清理规范。1999年8月2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24号文《关于湖南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复同意湘国信基金进行规范、移交,并在规范移交后,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99年9月2日召开的湘国信基金第二次持有人大会通过了基金更名、资产置换、调整存续期、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修改信托契约、摘牌以及申请上市等决议。清理规范中,发起人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将湘国信基金资产中的实业资产全部等额置换为现金资产,使基金资产全部变为国内上市公司A种股票和货币资产等高流动性资产;基金名称变更为“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变更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原基金发起人,持有3%的基金份额。在规范过程中,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将所持有的原基金2.5%的基金份额转让给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999年9月6日,经南证交(1999)4号文同意,终止了场外柜台交易。

      根据湘国信基金1999年9月2日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32号文《关于同意长阳证券投资基金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批准,湘国信基金的存续期限延长5年至2007年12月31日,于1999年10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于1999年11月11日扩募至10亿份基金份额,于1999年11月17日基金名称变更为“景阳证券投资基金”。

      2007年11月9日,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景阳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景阳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8日证监基金字(2007)324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景阳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与赎回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下转D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