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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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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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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版:财经要闻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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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专户理财业务可提取业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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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专户理财业务可提取业绩报酬
    2007年12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商文

      

      随着中国证监会昨日同时下发《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基金专户理财路径清晰。

      

      可提取适当业绩报酬

      根据《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简称专户理财,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活动。

      《试点办法》明确,基金管理公司从事专户理财业务可以采取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两种形式。相比目前运行的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基金公司开展专户理财业务时,可以并行收取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在与资产委托人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但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门槛”设定严格

      《试点办法》对基金公司从事专户理财业务的相关资格做出了严格规定。其中,净资产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同时,对经营行为、从业人员、防范利益输送、公平交易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委托财产投资的投资范围上,《试点办法》规定可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

      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恶性竞争,《试点办法》对专户理财管理费率设定了“底线”。根据规定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

      

      严防利益输送

      同时,《试点办法》也对基金公司开展专户理财时的一些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这些行为包括: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特定的资产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利用所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为该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委托财产从事证券投资等。

      针对业界普遍担忧的利益输送问题,《试点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按照规定,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设专门用于证券买卖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以办理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事宜。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包括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理由等)进行监控,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