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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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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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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版:财经要闻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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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2007年12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购房人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资料图
      ⊙本报记者 于祥明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且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在本报独家报道《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紧随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之后出台的消息后,该办法于昨日浮出水面。

      昨天,建设部等七部门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法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据记者了解,为增加可操作性,针对购房人资格认定问题,建设部或将会同民政部,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