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限售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34,469,856股
2、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12月5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45,502.8478万股为基数,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按照其每持有10股获付3.5股的比例获得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排的股票对价,非流通股股东青岛胶南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既不支付对价,也不享受对价。
二、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2005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订稿)》。
2、2005年12月5日公司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对价股份上市交易,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
三、股权分置改革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1、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自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即:方案实施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少在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禁售期满后,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青岛双星股份总数的1%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2、除上述承诺外,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还特别承诺:
在上述禁售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数量占青岛双星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5%,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10%,且出售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加权平均每股净资产的两倍。
3、截至目前,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锁定,未上市交易,相关承诺正在并继续履行。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
公司控股股东(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果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计划未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本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该公司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通过本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五、锁定期起始日至当前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六、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为34,469,856股。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为2007年12月5日。
3、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明细清单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股)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数量 | 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余额(股) |
1 |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06,581,644 | 23.42% | 22,751,424 | 83,830,220 |
2 | 青岛胶南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11,718,432 | 2.58% | 11,718,432 | 0 |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 118,322,559 | 26.003 | 84,852,703 | 18.648 |
1、国有法人持股 | 106,581,644 | 23.423 | 83,830,220 | 18.423 |
2、境内外国有法人持股 | 11,718,432 | 2.575 | 0 | 0 |
3、高管股份 | 22,483 | 0.004 | 22,483 | 0.004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 336,705919 | 73.996 | 371,175,775 | 81.572 |
1、人民币普通股 | 336,705919 | 73.996 | 371,175,775 | 81.572 |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依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之核查意见书》,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如下:
经核查,截至核查报告签署之日,青岛双星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青岛双星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
至青岛双星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满24个月之日(即2007年12月5日),青岛双星限售股份持有人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售承诺仍未履行完毕,其持有的占公司股份总数5%的限售股份将于2007年12月5日解除限售,其余股份仍处于限售期内,不得上市交易。限售股份持有人青岛胶南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限售承诺将于2007年12月5日解除限售。鉴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售承诺未完全履行完毕,本保荐人将督促其继续履行就股权分置改革所做出的承诺。
青岛双星本次34,469,856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人同意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九、其他事项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不存在垫付对价的情形。
2、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
十、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之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