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股改进展的风险
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公司在近一周内不能披露股改方案,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目前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股改动议情况
目前,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股改动议,公司没有可供讨论的股改方案。
二、公司股改保荐机构情况
目前,本公司尚未与保荐机构签定股改保荐合同。
三、保密及董事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并已明确告知相关当事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七条等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7.3、7.4条等的规定及时披露股改相关事项。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已知《刑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内幕交易等的罚则。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1月30日
股票代码:600681 股票简称:S*ST万鸿 编号:2007-102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在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质控制人书面函证后,作出如下公告:
到目前为止并在可预见的两周之内,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质控制人均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影响股价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公司股权转让、非公开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或资产注入等其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1月30日
股票代码:600681 股票简称:S*ST万鸿 编号:2007-103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该案的基本情况: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诚成药业有限公司、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星王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在重大诉讼事项公告中进行了披露(详见2005年12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武汉市星王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状。
3、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将会产生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备查文件目录:
(1)《起诉状》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