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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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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3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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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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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07年12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A12版)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如有确凿证据证明相关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更为合理的估值方法,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公告确凿证据的证明、采用的估值方法和对持有人利益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单方面采用与相关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符的估值方法,基金托管人免除因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或持有人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单方面采用与相关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符的估值方法,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公告确凿证据的证明、采用的估值方法、对持有人利益的影响和基金托管人的保留意见。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并因上述基金估值影响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上述基金估值影响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与基金托管人一起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4、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协商一致积极予以处理,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上述基金估值的变更原因和对持有人的影响。

      5、估值及确认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暂停估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而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和权证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加盖业务公章返回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四)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季度报表编制,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5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帐务处理为准,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关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该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2、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审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对外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法、违规的除外。

      2、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出。

      3、 基金管理人就收益分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相关各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须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应在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之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

      (三)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定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四)暂停或推迟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因故暂停营业时;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结果不一致,基金管理人认为不适合披露基金净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运作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运作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B类)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30%÷当年天数

      H 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当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3、本条第1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募集过程中所发生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基金费用的支付原则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费用的支付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各类费用进行复核。如基金托管人发现该类费用列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应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费用的支付违法了《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责任。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采用电子数据表格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持有人大会登记日和基金清算登记日的持有人名册,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自取得持有人名册之日起15年。因基金托管人保管不善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所保管的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应遵守保密义务。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件。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二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二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二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二)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六)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八)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权利并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投资人造成实际损害的,该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基金投资人的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视其过错程度对基金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四)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条款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托管人应发现而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托管人也应承担相应未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2、投资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投资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包括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投资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未能正确识别投资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投资指令,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已采取正常合适的识别手段仍未能识别的除外。

      4、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制订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分配方案中财务数据方面的内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如果基金托管人不同意该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7、对基金合同中列明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数额计算错误的,其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承担的责任比例不得超过50%。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6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2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