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12月1日(星期六)下午1:30
2、召开地点:山东省日照市碧波大酒店第二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07年11月26日
4、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5、召集人: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王建波董事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1人、代表股份401,895,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3.79% 。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12人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2人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2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经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表决:
1、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1,895,61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1,895,61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1,895,61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郭彦、张智丽
3、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的意见。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Ο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