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07年11月1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于2007年12月4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中山东路294号公司5楼会议室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㈠召开时间:2007年12月4日上午9时
㈡召开地点:宁波市中山东路294号公司5楼会议室
㈢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㈣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㈤主 持 人:董事洪立峰先生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89,879,300股,占公司总股本2,500,000,000股的75.6%。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洪立峰董事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关于修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9,875,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通过了关于修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在本行任职不得超过3年。3年期满,可以继续担任本行董事,但不得再担任独立董事。”修改为“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6年期满,可以继续担任本行董事,但不得再担任独立董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应宁燕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