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还款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直支行(以下简称“大直支行”)、黑龙江汉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还款免息协议》(相关内容见公司“2007-067号”公告)进展情况如下:
一、应还款金额16,262.226万元,其中包括贷款本金15,649万元,利息520万元,诉讼费及相关费用93.226万元。
二、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偿还大直支行14,934万元,尚有1,328.226万元没有偿还。
三、《还款免息协议》中规定“若债务承担人未在最后还款截止日(含)前足额支付相应款项,但在其后20天内继续履行支付剩余约定款项,则大直支行仍按总行批准的可减免贷款利息额度内进行减免。但对于债务承担人在截止约定还款日之后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将由债务承担人继续履行偿还责任,直至清偿完毕。”据此,本公司在2007年12月20日之前归还余款则基本不影响《还款免息协议》中确定的免息数额。
四、公司将尽快筹措资金偿还余款。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4日
证券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S*ST秋林 编号:临2007 - 082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歉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7年12月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达的《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蒋贤云等公开谴责的决定》,主要内容为:10月11日公司公告称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直支行协商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事项目前没有新的进展,且至少一个月内不能签订相关协议”,但时隔7天,公司于10月18日公告,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直支行签订了《保证金协议》,公司上述信息披露前后矛盾,误导了投资者,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和董事蒋贤云、张云琦、吴敏一、林庆灯、徐戎,独立董事刘公平、孙洪志、郑彦章予以公开谴责。为此,本公司及本公司相关董事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本公司全体董事将从该事件中认真吸取教训,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本公司今后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董事的诚信勤勉义务,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