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暂免收取银行业监管费
2007年12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谢晓冬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日前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同意银监会继续收取银行业监管费。其中,对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资产管理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和三类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则暂免收取银行业监管费。
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去年末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后,按有关规定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
截至今年11月中旬,试点的6个省份共有23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1家,农村资金互助社8家,贷款公司4家,累计发放贷款2.2亿多元。有关部门正拟将村镇银行等新型机构在明年推广至全国。
据了解,监管费包括业务监管费和机构监管费两部分。其中,机构监管费按对被监管机构的实收资本收取;业务监管费则按对被监管机构剔除实收资本后的资产总额收取。实收资本和资产总额的数额以审计机构报表为准(不包括表外列示的信托资产和委托资产)。被监管单位的分支机构在境外缴纳的监管费用,可以从被监管单位缴纳的业务监管费中抵减。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收费标准与2004年标准最大的不同是,在业务监管费的收取上将实收资本从资产总额中剔除,同时资产总额中不再对委托资产收取业务监管费。
通知规定,监管费用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被监管单位需于每年的7月1日和12月31日前,分两次将当年应缴的银行业监管费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分送所在地银监局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银行业监管费具体收费标准则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另行制定。